个人之间买卖成品油行为无效,是否可以主张货款?
(2025-04-18 00:05:51)| 分类: 合同纠纷 |
个人之间买卖成品油行为无效,是否可以主张货款?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二、法院审理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5,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1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的1.5倍标准,自2024年2月10日起算,至款清之日止)。
三、律师解读
1、关于买卖行为效力
上述案例中,法院并未就个人之间买卖成品油的效力进行审查,实际上是默认了买卖行为有效。
实践中,主流观点一般认为个人之间买卖成品油行为无效,现列举几个类似案例如下:
案例一:有效
根据《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成品油属限制经营产品,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但是《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 》已于2020年7月1日废止,相应的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已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柴油不属于限制买卖的物品。另根据2022年10月13日应急管理部等十部委发布的2022年第8号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柴油被列为危化品。而案涉交易产生期间为2020年10月17日至2021年1月22日期间,在案涉货物买卖期间,对于闭杯闪点>60并无对案涉柴油销售行为进行限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综上,目前关于柴油买卖相关规定不属于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广州中院(2024)粤01民终8496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二:无效
由于原告个人不具有柴油经营许可,其以个人名义向被告出售柴油,违反了国家有关特许经营的强制性规定,故案涉柴油买卖合同关系应属无效。
——杭州萧山法院(2024)浙0109民初19407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三:无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19】42号),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已下发至地市及人民政府,属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成品油零售经营仍实行许可制度。高某未取得经营成品油的相应许可,将公司存储的成品油对外出售给徐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双方之间的买卖行为应属无效。
——安徽淮北杜集法院(2024)皖0602民初1591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四:无效
成品油属限制经营产品,根据双方买卖行为发生时施行的《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王某未取得相应资质,其与刘某之间的成品油买卖违反国家关于成品油特许经营的规定,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河北保定中院(2024)冀06民终6255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五:无效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现我国成品油零售经营仍实行许可制度,有关主体必须经向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并获资格审批才能进行经营销售。任某未提交其具备经营销售柴油资质的证据,任某在未取得柴油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向吴某销售柴油,其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
——重庆巴南法院 (2024)渝0113民初13894号民事判决书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5条、第6条规定,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取得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主体仅限于企业,个人无法取得上述许可。
根据《商务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20)》规定,上述《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于2020年7月1日废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流通促进商业消费的意见》(2019年)第17条规定,取消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下放至地市级人民政府。
2020年9月13日,国务院颁发《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取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改为备案制,推动市场化竞争。但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成品油零售经营目前仍实行许可制度。
应急管理部公告2022年第8号—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的公告,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综合上述规定,目前个人从事成品油零售,因未取得许可资格,其买卖行为无效。
2.买卖关系无效,不影响主张货款,但利息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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