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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受害人亲属另案民事起诉,是否支持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2025-03-18 10:54:09)
分类: 人身损害

刑事案件受害人亲属另案民事起诉,是否支持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

作者|王景林律师

01案情介绍

2007415日,被告吴某在溜冰场内,因琐事与受害人卢某2一方发生争执,被多人围殴。卢某2等人离开溜冰场后,吴某捡起一根粗木棍追赶。追上卢某2时,吴某持木棍用力砸向卢某2面部,致其倒地,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吴某逃亡。

20211125日,吴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3329日,上海一中院作出刑事判决,以吴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

20245月,受害人卢某2父母卢某1、郑某另案民事起诉,要求被告吴某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50余万元。

02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2020年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卢某2为农村户籍人口,应当按照本市2023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0,800元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为61.6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五条规定的考量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因素,并不包含是否侵权人已经受刑事处罚,被告对卢某2的极端侵权过错导致卢某2死亡的严重后果,对两原告造成严重精神伤害,可以支持原告5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死亡赔偿金61.6万元和精神抚慰金5万元。

——详见上海奉贤法院(2024)沪0120民初10905号民事判决书

03律师解读

     像本案情况,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家属,如果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另案提起民事诉讼,是否支持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司法实务中,对此并未形成统一意见。

     1.主流观点:不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2021年)第175条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192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从上述法律规定的字面上讲,并未看到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明确表述,因而反对者坚持认为,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不应支持。但支持者认为,上述表述中均使用“等”字,不排除可以扩展至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项目。

为了统一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提到,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优先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如果作出判决,则应当“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即除因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外,不应判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刑事受害人或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案民事起诉,人民法院优先组织调解。调解时,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只要当事人愿意,可以就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作出赔偿。如果未能协商一致,由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除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外,不管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案民事起诉,原则上不支持“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做出上述规定的主要理由有:1.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已受到应有惩罚,再判决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能会因“双重惩罚”而过重。2.被告人中的大多数人经济条件较差,若判决高昂的赔偿数字,将来难以执行,等于是“空判”,并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这里特别提到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除外,主要是考虑到机动车有保险,可以由保险公司承担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所以对此类案件开了口子,允许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赔偿。但实践中,也有车辆达到报废期限并未购买保险的情形。

     2.少数判例:支持

     《民法典》第187条规定 ,民事主体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

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年)第20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5条规定,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支持者认为,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后,不影响承担民事责任。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或者另案提起民事诉讼的,除刑法、刑事诉讼法以及刑事司法解释已有规定的以外,适用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考量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因素,并未排除侵权人已受刑事处罚的情形。

刑诉法解释175条的表述是“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字面意思很好理解,即一般情况下不予受理,也就是说,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受理。什么是特殊情况,这里并未明确规定。刑诉法解释192条规定,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这里使用“等”字,并没有封死。是否包含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各执一词。也就是说,法律规定并不明确,虽然最高院在理解和适用中加以说明,但实践中还是有人对此提出异议。

再就是,2019年第3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尹瑞军诉颜礼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案情详见【(2015)淮民一终字第00929号刑事判决书】,其裁判摘要:关于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

四川高院2020111日印发《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意见》,明确将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

3.总结

司法实务中,目前主流观点是不支持,只有极少数案例支持。

如果当事人遇到此种情形时,建议起诉争取试试。或许其他法院不支持,但这个法院可能会支持。其他法官不支持,但这个法官可能会支持。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每个人对法律的理解会有所不同。是明确肯定还是否定?可以说,法律上很难加以明确,至少目前是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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