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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浅读系列之一:同居关系中房产分割规则

(2025-01-19 10:22:04)
分类: 房产建筑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浅读系列之一:同居关系中房产分割规则

作者|王景林律师

 

原文:第四条,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案件中,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二)共同出资购置的财产……以及其他无法区分的财产,以各自出资比例为基础,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情况、有无共同子女、对财产的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分割。

一、关于同居关系

我国早在1950年即已颁布施行《婚姻法》,其中第六条规定,结婚应男女双方亲到所在地(区、乡)人民政府登记。凡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即发给结婚证。凡不合于本法规定的结婚,不予登记。

 1980年《婚姻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2001年《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从法律上讲,男女双方必须进行结婚登记,才能成立夫妻关系。履行登记义务后,婚姻关系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互为配偶,依法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这是法律上的强制义务,未经结婚登记,法律上不承认双方系夫妻关系。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若双方符合结婚条件的,2001年《婚姻法》中明确提到,允许双方补办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于199421日实施。凡在此之前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完成婚姻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法律上承认双方成立事实婚姻。在此时间之后,若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一律按同居关系处理。

虽然法律上明确规定,结婚须办理登记,但在实践中,因为各种原因,许多男女在一起生活,但并不结婚登记,这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同居关系”。以前提到同居时,经常会有“非法同居”的提法,民众普遍认为,如果没有结婚登记,男女双方一起生活就是非法的同居行为。随着社会的进步,民众对未婚同居的行为逐渐接受,基本上不再听到“非法同居”的提法。

当代社会,同居关系已经非常普遍。许多男女长年同居,出于某些原因,但并不考虑登记为夫妻。实践中,还有一些夫妻离婚后,长期同居一起。从法律上讲,这种同居关系并不违法,但因为双方不是夫妻关系,不能适用法律上关于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二、同居关系中房产分割规则

男女双方同居期间,必然会产生一些财产上的交集。当同居关系分裂时,双方一般会争夺财产,容易产生纠纷。其中房产系重要财产,其分割规则如下:

(一)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

双方约定可以是书面约定,或是口头约定,也可以是其他形式的约定。为了避免口说无凭,或一方事后反悔,实践中以书面形式约定较为妥当。双方自由约定,系对自身权益的处分,法律上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约定不存在法律上无效、可撤销或可变更情形,根据诚信原则,双方应当遵守约定。若双方产生争议起诉至法院,法院一般支持按约定处理。

(二)双方没有约定,且事后协商不成,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各自继承或者受赠的房产,归各自所有。

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各自通过继承或受赠方式获得的房产,如果双方事前或事后未作出明确约定,且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关系中,一方继承或受赠的房产,如果没有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一般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只是在分割时可能会有倾斜。

两者相比,可以看出明显不同。前者无需明确确定只归一方,即可归一方所有;后者需要明确确定只归一方所有,否则可能会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这不仅符合社会常理,也符合法律上的公平原则。

2.共同出资购置房产,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分割。

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置房产,可能是登记在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若双方未能明确约定,事后又未能协商一致,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多种因素进行分割。

首先,考虑双方出资情况。法院通常以出资比例作为分割基础。以出资比例作为基础,比较直观,并且具有说服力,容易被双方接受。实践中,经常存在表面上系一方出资,但实际系双方共同出资的情形,这就需要法院查明事实,甄别各方实际出资情形,从而平衡双方的利益。

其次,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情况。比如,双方同居生活持续时间长短、双方实际付出情况,以及同居期间有无暴力等,这些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再次,考虑有无共同子女。如果双方同居期间育有子女,应当考虑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另外,对于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也应加以考虑。

《民法典》第1087条第1款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离婚时,可以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居关系不同于夫妻关系,不可能得到与夫妻关系相同的保护。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时,并未提到要照顾女方。以后在实践中,法官可能也会考虑参照《民法典》第1087条规定的原则进行处理。

还有,考虑对房产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贡献大小,主要可能还是考虑出资情况。除了出资比例外,可能还有房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除了上述因素以外,应该还有一些其他因素,这里并未一一列举。法院在处理此类型案件时,若遇到其他特殊因素,可以一并进行考虑。

这里提到是综合考虑,最终是法院酌情确定。既然是酌情确定,赋与法官自由裁量权。对于自由裁量权,就会因人而异,上下会有一些出入。是公平,还是不公平?只能是在一定程度上求得双方利益平衡,并无绝对公平的标准可循。之所以需要考虑多种因素,其主要还是基于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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