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条款理解产生争议时,如何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2022-08-18 21:00:00)| 分类: 合同纠纷 |
合同条款理解产生争议时,如何探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2018年8月9日,睦曹公司与利时公司签订包销合作协议,约定睦曹公司销售利时公司开发的剩余房产。合同中约定:从8月20日至10月10日,分成五个时间段,每个时间段有明确的销售数量;若睦曹公司未完成连续两个考核节点,利时公司有权扣除押金200万元作为违约金。
2018年9月7日,睦曹公司(甲方)与添利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睦曹公司委托添利公司共同代理销售上述剩余房产,合作期限为2018年8月18日至2018年10月31日。协议第二条服务内容及委托期限第3款约定:“乙方向甲方支付50万元保证金”。协议第五条违约责任及合同终止第2款约定:“在甲乙双方销售签约总套数达到72套后,甲方将于2018年12月31日前退还乙方50万元保证金。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退还”。
截止2018年10月31日,睦曹公司与添利公司共同销售41套。截止2018年12月31日,双方共同销售50套,其中添利公司34套,睦曹公司16套。
2019年1月12日,睦曹公司与利时公司签订终止协议,双方同意之前签订的包销合作协议于2018年12月31日终止,鉴于睦曹公司原因(未完成销售任务)终止本协议,睦曹公司同意从押金中扣除150万元作为违约金。
事后,添利公司要求睦曹公司退还50万保证金,睦曹公司认为不应退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双方争议焦点
睦曹公司认为,双方至2018年10月31日共同销售41套,即使算至2018年12月31日,双方共同销售也只有50套。根据合同约定,双方销售签约总套数达到72套后,睦曹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前退还50万元保证金。双方共同销售达到72套系退还保证金的前提条件,但双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销售指标,合同约定的退还条件不成就。再说,睦曹公司因未能完成销售目标构成违约,被利时公司扣除150万元作为违约金,该违约金构成睦曹公司的损失。双方未能销售达到72套,添利公司亦构成违约,其应当承担睦曹公司因此产生的实际损失的全部或部分。因此,不应当退还保证金。
添利公司认为,合作协议关于保证金退还的条款中,前句约定共同销售达到72套后,于2018年12月31日前退还50万元保证金;后面紧接着一句,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退还。双方的真实意思是,不管出现何种情况,哪怕双方在规定期限内未销售达到72套,或者出现其他双方并未预料的情形,睦曹公司均不得以此作为理由拖延或拒绝退还保证金。因此,应当退还保证金。
三、关于保证金
1、保证金性质
本案中涉及保证金,在此有必要对保证金的性质作简单解读。实践中,保证金主要有三种性质。
第一种:履约保证金。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并不能足够信任,故要求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金钱作为履约保证金,以确保合同履行能够顺利进行,这与担保物权、保证等有相似之处。今后若交付保证金一方履约时出现问题,不能清偿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务,收取保证金一方可以用保证金抵偿。
第二种:定金。若合同当事人认为交付的保证金系定金性质,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将保证金约定成定金。如果没有将保证金约定为定金性质,事后当事人想以此主张定金权利的,法院不会支持。
第三种:违约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收取保证金一方在对方违约时,可以扣除部分保证金或全部没收保证金,此时合同中约定的保证金性质为违约金。即使双方未将保证金明确约定为违约金,交付保证金一方违约时造成对方损失,可以用保证金抵偿损失,保证金亦属违约金性质。
2、保证金退还条件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金退还条件,约定条件成就时应当退还。若合同没有约定退还条件,在合同履行完毕、合同解除或终止,或者合同被认定无效时,收取保证金一方没有理由再保留保证金,应当将收取的保证金予以退还。
四、合同条款理解产生争议原因
1、合同约定不明
客观地讲,即使合同草拟者具备丰富的交易经验,且具备渊博的法律知识,他们也无法预见将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情况,所以他们在草拟合同条款时不可能面面俱到,合同中难免出现有些条款约定并不明确、具体,甚至可能还会出现漏洞,这些都是实务中无法避免的事情。可以毫不夸张地说,不管是谁,也不管这个人有多牛,他草拟的合同只能是最大限度接近约定明确的状态,若遇特殊情形时,仍会出现某些条款约定不明的情况。
2、文字的局限性
合同条款是通过文字进行表述,文字本身具有局限性。中国文字可以有不同组合与排列,再放置不同的语境中,就会产生不同的理解。有的语句甚至因为使用了不同的标点符号,表达出来的意思完全不同。正是因为中国文字比较特殊,合同条款理解产生争议应该也是无法避免。尽量使合同条款浅显易懂,不会产生歧义,这是对合同草拟者的基本要求。
3、当事人缺乏诚信
实践中,当事人之间产生纠纷时,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有些当事人可能会违背诚信,推翻或不认可之前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这通常就会导致对合同条款理解产生争议。如果当事人各执一词,各方都能说出自己的道理,就会让人真假难辨。通常情况是,一方陈述的是客观真实的情况,另一方在撒谎。有时候我们还会遇到极端的事例,就是各方当事人都在撒谎。
五、合同解释原则
实践中,合同条款理解容易产生争议,此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解释。所谓合同解释,系对合同内容和含义所作的说明。
合同解释的标准问题上有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两派之争。主观主义认为,应当将探究当事人一致的真实意思放在首位。客观主义认为,应当以一个理性人在此情况下所用语言文字的含义为标准对合同进行解释。《法国民法典》采用的是主观主义,要求合同解释时应当探求当事人的真意,不应局限于合同词句的字面意思。《德国民法典》采用折中主义,一般情况下,应当探寻当事人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词句。但在有些情况下,还应当按诚实信用及交易习惯进行解释,这里提到的诚实信用及交易习惯,属于客观主义标准的范畴。
我国《民法典》第466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可以看出,我国采用的是折中主义。从此文字排列顺序来看,我们首先考虑的也是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在不能求得当事人真实意思时,应当运用其它方法来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按此规定,我们通常认为合同解释原则主要有: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等。
1、文义解释原则。合同条款中所使用的词句,包括标点符号,这些都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一般来讲,它们应该最接近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条款解释时,我们首先从合同条款的词句着手,按照一般人对合同用语的通常理解对合同文本进行解释。遇到某些词句表达意思模糊时,可以逐字逐句加以研读,必要时可以多读几遍,一般就能理解词句的含义,从而发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值得一提的是,不同标点符号的使用,有时会使合同解释产生较大差异,我们在实践中有必要对此注意。
2、体系解释原则。体系解释,又称为整体解释。合同中全部条款及构成部分形成一个完整的整体,合同解释不能仅局限于部分条款,更不能断章取义,应从各个合同条款及构成部分的相互关联、所处的地位和总体联系上阐明当事人系争合同用语的含义。将合同看成一个整体,可以通过理解合同整体意思而准确理解各个部分的意思。对于争议条款,如果将其置于合同整体中,与其他条款联系起来,相互印证或补充,较为容易发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3、目的解释原则。当事人之间成立合同必然有其目的,目的解释在合同解释中具有重要性,可以结合当事人的合同目的确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目的应被认为是当事人真意的核心,是决定合同条款内容的指针。合同条款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出现前后矛盾或模糊不清,若对合同条款理解产生歧义,应当以最符合合同目的意思作为当事人的真实意思。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习惯解释的结果是否正确,可以通过是否符合合同目的加以印证。
4、习惯解释原则。习惯系人们在长期反复实践的基础上形成的,在某一地域、某一行业或某一类经济流转关系中普遍采用的能够被广大的合同当事人所认知、接受和遵从的做法、方法或规则。合同本质上是一种交易,实践中可以通过交易习惯解释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对于交易习惯的存在以及内容由当事人进行举证证明,习惯解释可以对合同解释起到补充作用。
5、诚信解释原则。所有民事活动中,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信解释原则在合同解释中的作用日益重要。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约定不明产生争议时,应当按照一个诚实守信的人所应当理解的含义来解释合同。合同内容经解释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可以认为解释不正确。这种解释方法为国外立法例及国际公约所明定。
六、运用上述原则解析本案
双方合作协议第五条第2款约定:“在甲乙双方销售签约总套数达到72套后,甲方将于2018年12月31日前退还乙方50万元保证金。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退还”。前后两句话,独立成句。按照睦曹公司说法,双方在合作期内完成共同销售72套目标后,才能退还50万保证金;共同销售达到72套系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达到前提条件,不退保证金。如果仅看前一句,这种说法好像可以站得住脚,双方确实对退还保证金约定了前提条件。再看后一句,“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退还”。前面一句容易产生争议,但后面一句表达非常清楚,就是添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哪怕双方在合作期限内未完成72套销售目标,也不得以此作为理由拖延或拒绝退还保证金。正是因为后面一句所表达的真实意思双方都认可,所以前面一句中并未约定添利公司应当销售多少数量,或者未销售达到多少数量,将会承担怎样的责任。双方可能都认为,或者睦曹公司自己认为,双方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共同销售72套不存在问题,即使未达到72套,开发商不会追究自己的责任,自己也没有必要追究添利公司责任。再说,双方对保证金的性质未作明确约定,按照通常理解,可以将此归为履约保证金。双方合同关系终止时,保证金即符合退还条件。可以看出,双方的真实意思就是,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退还。
2、从体系解释角度看
将合同看作一个整体,仔细阅读合作协议中的所有条款,并未对添利公司设置任何严苛的责任条款。双方都是商事主体,具有丰富的交易经验,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特别涉及重要的合同义务时,对此他们应该心知肚明。但合同从头至尾并未约定添利公司应当销售多少数量以及未达到销售数量的违约条任,这并不是一方或双方的疏忽或遗漏,双方的真实意思就是,对添利公司不设置责任条款,即不管添利公司销售多少,睦曹公司能否完成与案外人的合同任务,添利公司均不用承担责任。
体系解释,我们有必要作扩大解释,不能仅局限于合同本身。像合同成立背景、睦曹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双方邮件、来往信函、聊天记录等,均可纳入体系解释范畴。
从协议签订背景看。睦曹公司担心自己无法完成销售任务,故而邀请添利公司中途加入,旨在帮助其共同销售涉案房产。按合同约定,睦曹公司向添利公司收取2500元/套服务费,添利公司还要承担营销成本的一半。这种情况下,添利公司应该不愿再在合同中约定较重的违约责任。如果睦曹公司强烈要求添利公司承担一定责任的话,比如: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未共同销售达到72套,睦曹公司可以没收50万元保证金,添利公司可能就不愿签订合作协议。
从睦曹公司与案外人的合作协议内容来看。睦曹公司与案外人签订的包销合作协议第三条明确约定:“乙方未完成连续两个考核节点,甲方有权扣除乙方押金200万元作为乙方的违约金”。睦曹公司与添利公司的合作协议中并无类似约定,这不是睦曹公司疏忽,而是双方经过协商沟通,确定不设立针对添利公司的严苛责任条款。这也从侧面印证,50万保证金仅作履约保证,起到履约担保、保证作用,今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退还。
从双方邮件、来往信函、聊天记录来看。双方终止合作后,添利公司通过各种途径,一直在向睦曹公司催还保证金。这也表明,至少添利公司不认可睦曹公司可以扣除保证金。
3、从目的解释角度看
睦曹公司的合同目的是,让添利公司协助共同销售,以便尽快完成其与案外人约定的销售目标,从而获取自己销售部分的佣金;添利公司会承担营销成本的一半,还可以从添利公司处获取2500元/套的服务费。可以这么说,添利公司加入共同销售,只会增加睦曹公司的履约能力,并未对其产生任何不利影响。添利公司的合同目的是,协助睦曹公司共同销售,可以从中获取约定的佣金。可以看出,双方的合同目的不尽相同,对保证金条款的解释作用不大。
我们再看看设置保证金的目的。虽然双方之前合作过,但睦曹公司对添利公司不能完全放心,担心添利公司事后不肯协助其共同销售、中途退场,以及售房后不做售后工作,所以一再要求设置保证金条款,旨在要求添利公司能积极履行合同。当时添利公司并不愿意交付50万保证金,睦曹公司负责人不断劝说:“你们团队从长兴过来,万一水土不服没有做出业绩撤场了,售后也不管了,我就很被动了,你付我50万保证金(如果你现在没钱,可以分批支付,也可以收到佣金后再支付),这样我才放心”。并且,还向添利公司口头承诺:“双方合作过有信任基础,不可能扣你们一分钱,做完售后工作将会全额无条件返还”。从法官中立的角度来看,这些可能只是一面之词,但也会起到一定的辅助作用。
4、从习惯解释角度看
双方合作并不多,可以说,双方之间还未形成交易习惯。结合同行业之间的操作行为,可以约定保证金,也可以不约定保证金,并且对保证金的性质约定各不相同,无法形成统一的交易习惯。本案不宜运用习惯解释。
5、从诚信解释角度看
诚实信用系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如果当事人都能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践中可能就不会产生纠纷,或者纠纷就会很少。当事人事后对合同条款产生争议,一般系因一方当事人违背诚信,对之前已经达成的一致意思表示不予认可。当然了,实务中确实也有约定不明的情况,当事人都认为自己的理解正确,并非违背诚信,但这种情况应当较少。
双方合作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添利公司具体销售指标,且未对50万保证金设置任何限制条款。而睦曹公司与案外人的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未能完成连续两个考核节点时,利时公司可以扣除押金200万元作为违约金。非常明显地看出,双方起初的真实意思是,50万保证金仅作履约保证,今后将无条件予以返还。当事人究竟哪一方违背诚信,法官可能更容易看出,但如果当事人的解释都有较强的合理性,且无其他证据加以印证,法官可能也会难以判断。
上述案例中,法院最终支持添利公司的返还请求。
七、总结
参考文献:
1.王利明著《合同法》,251-257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
2.崔建远著《合同法》第六版,284-288页,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3.韩世远著《合同法学》,361-364页,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4.梁慧星著《民法学说判例与立法研究》第二册,262页,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
5.崔建远著《合同法》第六版,355页,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6. 王利明著《合同法研究》第一卷,443-444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7.张广兴等著《合同法总则》下,246页,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8.刘贵祥著《合同效力研究》,51页,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
9.王伯琦著《王伯琦法学论著集》,274页,三民书局出版,1999年版
10.王泽鉴著《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279页,三民书局出版,1980年版
11.百度百科:https://baike.baidu.com/item/合同解释原则/2291675?fr=aladd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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