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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劳务合同纠纷?

(2022-05-17 23:22:39)
分类: 房产建筑

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是劳务合同纠纷?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中建八局四建公司将涉案工程部分分包给大连昱德公司。20177月,大连昱德公司与李某军签订劳务施工合同,约定将涉案工程二标段2#地块(12栋)电气工程分包给李某军,合同约定每平方米单价27.5元,结算平方量以竣工图为准。后来,大连昱德公司退场,李某军实际施工2#地块10栋楼,大连昱德公司未付工程款,李某军向涉案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大连昱德公司、中建八局四建公司,请求支付劳务费55万余元。

——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民辖56号民事裁定书

二、一审裁定

一审法院受理后,大连昱德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双方在劳务施工合同中有约定管辖,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可以起诉至大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管辖法院约定不明,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

三、二审裁定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约定选择大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合法有效,应予支持。青岛中院裁定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大连经开区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辽省高院。

四、辽宁高院审查

辽宁高院审查认为,双方签订《劳务施工合同》,约定施工内容为电气预埋安装工程,故本案合同性质实质并非劳务合同纠纷,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双方在劳务施工合同中约定管辖,因违反专属管辖,应认定为无效,本案工程地点在青岛市黄海区。故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辽宁高院报请最高人法院指定管辖。

五、最高院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从李某军起诉提供的案涉合同内容看,李海军以包清工的形式承包施工,预埋安装涉案项目电气工程,涉及到配电箱、设备、线缆、管线、灯具、开关、插座等所有电气系统预留。同时,案涉合同约定“大连昱德公司对工程质量、技术、进度、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及成本进行全面控制”,“随时检查工程进度、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及文明施工,对工程施工进行全过程控制;组织生产例会,协调安排整个工程生产;组织对工程对施工验收和工程技术资料的收集、汇总;组织安排工程移交的维修保修工作;在乙方进场一周内,对乙方进行书面对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教育、技术及现场文明施工教育、成品保护教育”。从上述合同约定来看,大连昱德公司对李某军的工作有管理、监督、教育等职责,而建设工程通常具有资金投入量大、工程复杂、技术含量高、专业性强的特点,尤其是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仅涉及发包人的利益,而且更关系到社会上不特定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甚至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因此,法律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主体资格有特殊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故本案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应确定为劳务合同纠纷。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作为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辽宁高院关于案涉基础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本案应当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报请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最高院最终指定本案由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六、本案解析

1.关于不动产专属管辖

《民法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11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9个案由,分别为: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若干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中指出,“11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9个案由,除了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以外,其他7个案由均适用专属管辖。

     2.关于约定管辖

《民法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约定,任何一方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地点的法院作为合同纠纷诉讼的管辖法院。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为:“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可以起诉至大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双方的真实意思是,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因为没有十分明确,所以一审法院认为约定管辖不明,而最高院的最终意见认为约定管辖明确。也就是说,劳务合同纠纷案由,可以由当事人书面约定管辖。

3.关于移送管辖

   《民法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若发现本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依法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青岛中院认为约定管辖有效,应由被告大连昱德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故而将案件移送。

     4.关于指定管辖

《民法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两地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通常情况下,很难协商解决,他们好像各自为政,谁都认为自己是正确的。无奈之下,只能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对于当事人来说,案件移来移去,诉讼时间被延长,但也没有办法。

5.关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案由有:“115.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及其项下:“……(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还有“139.劳务合同纠纷

辽宁高院认为,本案基础法律关系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由为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根据上述案由规定,目前并无“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的案由。实务中,是否需要承认“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的存在呢?比如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或“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下一级,或者干脆放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一级。从最高院意见来看,可能并不支持“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的存在。实践中案由可以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若涉及两项内容或无法明确表述时亦可使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由,再就是”劳务合同纠纷”案由,不会存在“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由。具体原因,可见下面区分。

6.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或分包)合同纠纷与劳务合同纠纷案由区分

1)从合同内容上看。《民法典》第795条(原合同法275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相互协作等条款“。若合同中具有本条规定的主要条款,一般认为系建设工程施工(或分包)合同纠纷。若合同仅约定一方提供人工(劳务)为主,并不需要提供材料、设备等,或者仅提供少量的材料或设备,一般认为系劳务合同纠纷。

2)从当事人地位上看。当事人之间相互较为平等独立,承包人需具有相应资质,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自由安排施工,一般认为系建设工程施工(或分包)合同纠纷。如果双方身份地位不平等,承包人受对方管理、监督、教育等较多,双方存在较为明显的支配与被支配关系,一般认为系劳务合同纠纷。

实践中,结合上述两点,通常可以区分出系建设工程施工(或分包)合同纠纷,还是劳务合同纠纷。

七、结语

    合同中约定“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纠纷,可以起诉至大连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解决”。一审认为约定管辖不明;二审认为约定管辖明确;辽宁高院认为属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最高院认为系劳务合同纠纷,约定管辖明确。像本案情况实践中比较常见,当事人会认为法院互相“踢皮球”,谁都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其实不然,他们确实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出现偏差,本案在实践中具有一定代表性。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或分包)合同纠纷”和“劳务合同纠纷”区分,虽然最高院之前亦有相关判例,但至今司法实务中仍未形成统一意见。这充分表明,实践中若要准确区分两者,可能并不容易,或者说争议仍然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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