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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脚点不宜误用为顿号

(2019-01-19 00:05:23)
分类: 教学论文

                        下脚点不宜误用为顿号

 

实现中国梦离不开规范语言的保驾护航。《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明确规定:国家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这其中也自然包含对“标点符号用法”的规范使用要求。“标点符号是辅助文字记录语言的符号,是书面语的有机组成部分”,它可以帮助人们确切地表达思想感情和理解书面语言。建国后,国家于1995年、2011年两次制定颁布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标点符号用法”规范标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近几年,江苏省县域国家语言文字规范使用普及情况的监测,就涉及到标点符号的规范使用情况。

笔者通过对一些地区语言文字规范使用普及情况走访发现,各地党政机关、教育机构、公共领域等,标点符号规范使用情况总体上是不错的,但一些政府的公文、学生守则、班级公约、学校规章制度、教案、街头布告栏、旅游景点的宣传册、产品的说明书等,却出现了一些令人遗憾的误用,其中最值得重视的是对“不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拉丁字母或罗马数字做序次语时,后面用下脚点(.)”的误用——即把下脚点(.)误用为顿号(、)。如图:

下脚点不宜误用为顿号

错误的用法     
下脚点不宜误用为顿号                                                                       正确的用法

这样的误用,在许多知名报纸、杂志、广播、门户网站、博主等媒体公众平台上,也是比比皆是。而由于其在社会、行业里有极庞大的读者群和影响力,故产生的不良效应也就更大,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为什么会出现如此普遍、如此突出的不规范使用情况呢?首先,是因为下脚点(.)属于外文的标点符号,不属于汉语文标点符号,故在1995年国家规范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1995)中,完全没有提及。在2011年国家规范标准《标点符号用法》(GB/T15834-2011)中,正文中仍未提及,只在附录B(资料性附录)B.3.3中列出,除了专业人士,普通人多半不容易注意到。其次,是因为2011年新版《标点符号规范用法》普及率似乎不太高,我们大部分人所熟悉掌握的还是1995年的旧版,很少有人清楚2011新版《标点符号规范用法》正文部分的内容变化和附录的若干具体条目。而在日常语文教学中,这一知识点也几乎涉及不到。所以人们对此多不了解,甚至包括许多语文老师。那么,社会上出现上述不规范使用情况也就不足为怪了。

有人说,既然这种不规范使用情况如此普遍,那干脆就把“.”改成“、”好了。这种和稀泥的做法实在要不得。标点符号用法固然要考虑到约定俗成的因素,但经过多年的完善、发展,它已经成为一套完整、严密、科学的体系。作为规范和标准,就不能轻易改变,否则容易引起混乱。况且,用“.”而不用“、”,制定者原本就有其考虑:第一,不带括号的序次词后面用点号,主要起间隔作用,用以和后面的内容隔开,中外亦然。比如汉字数字“一”后面用“、”,阿拉伯数字“1”后面用“.”,都已经约定俗成。所以,不加括号表序次的阿拉伯数字、拉丁字母或罗马数字等外来文字,还是用外文标点符号“.”与其比较相配,也符合习惯。第二,从书写来看,通常阿拉伯数字、拉丁字母或者罗马数字都占一个标准字符位置的半角,外文标点符号“.”也是占一个标准字符位置的半角,而中文标点符号“、”,是占两个标准字符的全角标点,为了一致,在半角外来字符后应该用“.”而不是“、”。

纯洁标点符号的规范使用刻不容缓,急需学界重视。怎样改变现状呢?很简单,对症下药即可——人们只是因为不了解而误用,所以,必须加大2011年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的普及力度,要把新版对旧版新增的补充内容和明确规定,传达出来。首先,要正本清源。把相关具体条例发放到出版社、电视台、广告公司等,强化“不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做序次语时,后面用下脚点不用顿号”的知识。这些媒体传播力强,影响巨大,故从源头上抓好是关键。其次,抓好主阵地。学校是普及国家标准的重要阵地,师生是遵守和宣传规范的中坚力量。应把新版的国家标准《标点符号用法》发放到学校和语文老师手中,把“不带括号的阿拉伯数字做序次语时,后面用下脚点不用顿号”的知识,纳入到中小学标点符号用法教学中,一定会事半功倍。

尊重标准,遵守规范,语言文字规范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努力。标点符号虽小,却是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使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让我们正视存在问题,做出及时有力的回应。

                                                                      201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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