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载]法院的“潜规则”是冤错案的真凶!
(2017-03-13 10:1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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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社会上除了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等规则外,还存在着许多与规则不同但却获得社会广泛认同并照此办理的规矩。这就是人们俗称的“潜规则”。据了解,大凡有规则的行业或地方,就有“潜规则”。演艺界有“潜规则”(如女艺人为争演女一号而向男导演献身);商业界有“潜规则”(如为了获得某项商业合作而给对方回扣);官场有“潜规则”(如买官卖官)等等。
刑事诉讼领域也未能幸免,“潜规则"甚多,且大有“潜规则”颠覆规则之势,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潜规则”之一:法院判断证据、认定事实的依据是陈述人对某一事实连续作出两次以上相同陈述或者有其他证据印证即为认定这一“事实”的有效证据。也就是说一句假话只要连续说两次以上,或者这句话在侦查时被录音、录像就认定这一事实“客观存在”。1998年10月经侦培训班上请了一位副检察长授课:“如何固定证据?”他讲:“当被侦查对象的嘴巴松动了,你就要马上做笔录,做一次笔录不够,还要换人继续笔录。或者在笔录时同步录音、录像。只有这样犯罪事实才能被固定。”我听了之后持否定态度,认为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不是用方法来固定的。但是,万万没有想到法院有这一“潜规则”。对于我的案件检察院侦查人员公开告诉我:“即使是冤、假、错案,你也翻不了案”。他的底气从何来?依靠的就是这一“潜规则”。后来,我去问过几个老法官,他们回答:“没有办法,一直以来就是这样做的,法官培训时教师教的就是这种方法”。我认为这种方法是产生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也是侦查人员违法办案、刑讯逼供的原动力、助推器。法院只对案卷事实负责,而这一“潜规则"只要求案卷事实,不顾客观事实,把法律当儿戏的方法,严重违反我国《刑法》”依法、客观、公正“原则和“以事实为根据,法律为准绳“原则。若是这种错误的方法不被废除,党中央出最好的文件,下最大的决心也是无济于事的。试想按照法院“一句假话只要连续说二次以上就是真话”的理论作为定案依据实在是太害人了,我也做过多年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队长,你若想案件当事人面对刑事拘留,逮捕、起诉、审判的压力把一句假话连续说二次以上,就是连续说二十次以上也是很简单的事情。尤其是党员、干部一直以来都是相信党、政府、组织的,若是代表政府、组织的办案人员采用”诱供、骗供、指供、串供“的违法手段和方法那是更容易的事情。关键是侦查人员是否要他说假话?你是代表国家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在办案子?还是代表个人为一己之私想办假案子的问题?法院如此把关刑事案件让党和人民失望?让学习法律的人更失望?“潜规则”之
刑事诉讼领域也未能幸免,“潜规则"甚多,且大有“潜规则”颠覆规则之势,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
原文地址:法院的“潜规则”是冤错案的真凶!作者:王敏强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