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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献枢国际法第5版课后习题答案

(2019-12-06 14:29:49)

 

 

 

 

王献枢《国际法》(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免费下载地址http://byz.100xuexi.com/Ebook/62055.html


 

《国际法》(王献枢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是国内外各大院校广泛采用的国际法权威教材之一,也被我国众多高校(包括科研机构)指定为考研考博专业课参考书目。

为了帮助参加研究生入学考试指定考研参考书目为王献枢主编的《国际法》的考生复习专业课,我们根据教材和名校考研真题的命题规律精心编写了王献枢《国际法》配套辅导书(提供免费下载,免费升级)。本书是王献枢《国际法》教材的配套辅导书,每章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为复习笔记。对教材每章的复习笔记均对该章的重难点进行了整理,浓缩了该教材的所有知识精华。

第二部分为课后习题详解。参考大量国际法相关资料对王献枢《国际法》的课(章)后习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解答,并对相关重要知识点进行了延伸和归纳。


内容简介

总 论
第一章 导 论
  1.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
  2.1 复习笔记
  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三章 国际法的主体
  3.1 复习笔记
  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4.1 复习笔记
  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五章 国际法律责任
  5.1 复习笔记
  5.2
 课后习题详解
分 论
第六章 国家领土
  6.1 复习笔记
  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七章 海洋法
  7.1 复习笔记
  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八章 国际航空法
  8.1 复习笔记
  8.2
 课后习题详解
第九章 外层空间法
  9.1 复习笔记
  9.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
  10.1 复习笔记
  10.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一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11.1 复习笔记
  11.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
  12.1 复习笔记
  12.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三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13.1 复习笔记
  13.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四章 条约法
  14.1 复习笔记
  14.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五章 国际组织法
  15.1 复习笔记
  15.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六章 国际经济法
  16.1 复习笔记
  16.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七章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17.1 复习笔记
  17.2
 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八章 武装冲突法
  18.1 复习笔记
  18.2
 课后习题详解

课后习题答案

一、国际法的概念

1.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

(1)定义

国际法,又称国际公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特征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除国家以外,某些国际社会成员,如民族解放组织和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是国际法主体。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国际法的效力及于整个国际社会。

国际法采取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国际法主要依靠国际法主体本身单独或集体的力量强制实施。

2.国际法的法律性质

(1)国际法是法律

国际法普遍存在于国际社会,并以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作为其表现形式。

国际法是由作为国际法制定者的众多国家依一定立法程序制定的。

国际法的法律效力已为国际社会普遍承认。

国际法与国内法一样具有强制性。

(2)国际法不同于国际道德

前者具有法律约束力,后者没有法律约束力。

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属于国际不法行为,而违反国际道德一般只构成不友好行为。

违反了国际法,将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产生某种法律责任,违反了国际道德,只会引起舆论的谴责或者对方的反对,不会引起法律后果和任何法律责任。

(3)关于“弱法论”的观点

就学理而言,除任意法外的一切法律,包括国内法和国际法,都具有强制性,都是必须遵守执行的。法律本身的强制性与对法律的强制执行是两个问题。

从国际实践来看,国际法的强制执行措施也不总是比国内法弱的。

从国际法的发展来看,国际法律秩序日趋完善和成熟是可以肯定的。

3.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效力根据的问题,是指国际法何以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问题。

(1)自然法学派

观点

自然法学派否认有任何实在国际法,而主张国际法只是自然法的一部分。这一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为德国海德堡大学自然法和国际法教授普芬道夫。

缺陷

这派学说完全脱离国际社会的现实,把国际法的效力建立在一些抽象概念之上,结果把国际法抽象化了。

(2)实在法学派

观点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由于国家的承认;国际法的规则不是依推理的程序来发现,而是用归纳的方法从国际交往史上去推求;“公认”是国际法的惟一基础。代表人物包括荷兰法学家宾克舒克,英国国际法教授奥本海等。

缺陷

该学说偏重形式上的有效性,对“共同意志”作形式主义的解释,使“共同意志”成为一个抽象的概念。因此尽管一项协定是以武力或威胁而取得,是不平等的,但只要是依正式程序订立的,就是有效的。这显然违背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

(3)格劳秀斯学派

观点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为自然法和国家的同意。国际法大部分之所以对国家有约束力,是依据自然法,出于理性;另一部分之所以对国家有约束力,是依据各国的公认。代表人物有德国的沃尔夫和瑞士的瓦特尔。

缺陷

该学说采取了折中主义立场,认为“人类理性”也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结果还是不能正确地说明国际法效力的根据的问题。

(4)社会连带学派

观点

认为一切法律的根据在于社会连带这一社会事实,通过人类法律良知,社会规则实现为法律规则,而对社会的个人具有强制性。代表人物有法国公法学家狄骥,希腊的国际法学者波利蒂斯等。

缺陷

“各民族的法律良知”是一个抽象概念,不过是旧自然法学派“人类理性”的翻版,因而该学说把国际法效力建立在一个抽象的概念之上。

(5)规范法学派

观点

认为在法律体系中,法律规范分成各种不同的等级,每一级的规范效力的根据在于上级规范。而整个法律体系的最上级是国际法规范,它的效力来源于一个“最高规范”或称“原始规范”,即“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代表人物为奥地利法学家凯尔逊和菲德罗斯。

缺陷

他们认为所谓“最高规范”或“原始规范”的效力根据是所谓人类的“正义感”或“法律良知”这种毫无社会内容因而没有确定含义的抽象概念。这种学说完全抽掉了法律的社会内容,而把法律变成一种与社会现实无关的“纯粹法律规范”,当然不可能找到国际法效力的真正根据。

(6)新实在法学派

权力政治学说

认为国际政治支配着国际法,而国际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权力。因此,“势力均衡”是国际法存在的基础,也就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该学说将导致“强权即公理”。

政策定向说

认为权力的表现是政策,而国际法又是国家对外政策的体现,所以,国际法的效力取决于国家对外政策。这个学说的错误是把国际法与国家对外政策混为一谈。

(7)本书观点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国家之间的协议。原因:

国家间的协议反映了各国的协调意志;

各国达成的协议,是各国作为国际法的制定者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共同制定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各国之间的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据。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1.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

(1)国际法的产生条件

若干国家同时并存;

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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