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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诋毁纠纷》知识产权律师

(2019-01-10 17:22:38)

《商业诋毁纠纷》

知识产权律师陈晓蕾15081859550

【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十一条 【不得损害商誉】经营则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广告法》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律师观点】

     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采用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方式,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行为。商业诋毁纠纷主要是指经营者因诋毁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损害而引发的争议。

一、    主体

在认定商业诋毁行为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主要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其与被诋毁的经营者存在市场竞争关系。非经营者实施的诽谤、侮辱等诋毁行为,应当按照一般侵权行为论,比如侵害名誉权等,此类行为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对象。

二、    构成要件

1.    捏造虚伪事实。这里的“捏造虚伪事实”既可以是编造无中生有、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也可以是对已发生的事实进行夸大、扭曲等人为加工进而误导相关公众、损害有关市场主体商誉。

2.    散布虚伪事实。一般是指通过公开的方式让不特定的多数人知晓,比如通过媒体宣传、网站宣传、散布广告、公开演讲、对比广告等方式进行散布,让相关公众知晓该虚伪事实,进而损害竞争对手。

作为原告律师来说,只需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散布行为,使不特定的公众有机会和渠道知晓虚伪事实即可,无需证明公众已经实际获知虚伪事实。换句话说,相关公众是否已经实际获知了虚伪事实,不影响“散布”行为的成立。

3.     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商业诋毁具有贬低竞争对手的目的性,通过直接打击、削弱竞争对手的竞争能力,来谋求自己的市场竞争优势。

商业信誉包括经营者的资产情况、经营能力、信用情况等。

商业声誉主要包括商品的性能、用途、质量、功能效果等。

商品声誉最终也反映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业信誉也会直接影响商品声誉,故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关系。

商业诋毁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不但损害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经营者多年积累起来的信誉造成消极影响,还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进而间接地造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

                                 知识产权律师陈晓蕾

                           电话: 15081859550

                             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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