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诋毁纠纷》知识产权律师
(2019-01-10 17:22:38)《商业诋毁纠纷》
知识产权律师陈晓蕾15081859550
【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广告法》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律师观点】
一、
在认定商业诋毁行为时,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实施商业诋毁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所谓经营者,主要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其与被诋毁的经营者存在市场竞争关系。非经营者实施的诽谤、侮辱等诋毁行为,应当按照一般侵权行为论,比如侵害名誉权等,此类行为并非《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的对象。
二、
1.
2.
作为原告律师来说,只需证明行为人实施了散布行为,使不特定的公众有机会和渠道知晓虚伪事实即可,无需证明公众已经实际获知虚伪事实。换句话说,相关公众是否已经实际获知了虚伪事实,不影响“散布”行为的成立。
3.
商业信誉包括经营者的资产情况、经营能力、信用情况等。
商业声誉主要包括商品的性能、用途、质量、功能效果等。
商品声誉最终也反映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业信誉也会直接影响商品声誉,故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关系。
商业诋毁是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不但损害经营者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对经营者多年积累起来的信誉造成消极影响,还破坏了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进而间接地造成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