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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拆迁律师:自建房拆迁以违建为由降低补偿,此时拆迁户该怎么办?

(2022-10-31 14:08:51)
标签:

北京占地律师

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拆迁打官司律师

拆迁律师

房屋征收律师

分类: 拆迁文章

文章来源:来硕征地拆迁律师网 www.wenxinchaiqian.com

原文链接:https://www.wenxinchaiqian.com/anli/fangwu/zhaijidi/2022/1031/5751.html

【案件概要】

今天要向大家分享的案例是由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燕薪律师代理的一起房屋拆迁维权案件。

孙先生住的房子位于重庆市某区,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自行建造的。2017年中旬,该区因道路改造工程实施拆迁,孙先生的房屋被纳入到拆迁范围之内。得知要被拆迁的消息,一想到几十年来形成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即将被打破,孙先生不禁沉默了。

很快,拆迁办的工作人员便找上门来,看似是来协商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实则就是告知补偿标准,唯有接受,没有商量的余地。荆门拆迁律师 面对几百一平米如此低迷的补偿,根本不足以维持以后的生活,孙先生断然拒绝了如此不合理的补偿。半个月之后,再次有政府工作人员上门,而这一次带给他的则是《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好好的房子怎么突然就成了违章建筑了?

然而心急如焚的孙先生还没有想出良计,他的房屋便在城管局执法人员的带领下被拆除了。房子被拆,又拿不到任何补偿,孙先生急得像热锅上的蚂蚁,经过打听和上网搜索,孙先生决定请律师帮忙,他的这种情况才能维权。孙先生找到了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并委托燕薪律师代理此次案件。

【办案经过】

正式委托后,燕律师便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被告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强拆行为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

在庭审中,燕律师指出被告如下几点违法情形:首先,原告的房屋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期,而当时《城乡规划法》尚未出台,被告以原告的房屋建造行为违反了2008年才出台的《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为由认定原告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并将其强制拆除,显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拆迁打官司律师 同时,即便是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被告也并非是认定违章建筑的适格主体。第三,被告所实施的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行为,但被告并未按照《行政处罚法》所规定的法定程序履行职责,被告并未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行为直接剥夺了原告对行政处罚及时提起复议、诉讼的权利。

然而,一审法院却对燕律师指出的上述违法点置若罔闻、视而不见,直接认定原告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被告已经送达了《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被告行使职权将违章建筑予以拆除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针对如此枉法裁判,燕律师唯有提起上诉。随着二审的开庭,燕律师将一审判决中存在的问题一一指出,又重申了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并确认被上诉人强拆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而被上诉人仍然以一副势在必得的姿态坚持其在一审中的观点,同时认为一审判决合理合法并无不当,应当维持原判。

这一次正义的天平没有倾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确属适用法律错误,并作出了确认被上诉人强拆行为违法,同时撤销被上诉人作出的《违章建筑限期拆除通知书》的终审判决。拿着这份判决书,孙先生终于如愿以偿,并且顺利拿到了拆迁补偿,至此这条艰难的维权之路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律师说法】

由于依法拆除违章建筑是不予补偿的,因此目前一些地方政府,对于被拆迁人的合法房产,也打着违章建筑的旗号进行拆迁,试图通过此种方式来达到对被拆迁人不予补偿的目的。倘若被拆迁人遭遇此种违法拆迁行为,建议及时咨询律师,确保自身权益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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