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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拆迁律师:拆迁没公告,补偿也不合理,这种情况该怎么办?

(2022-09-09 15:04:29)
标签:

北京占地律师

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拆迁打官司律师

拆迁律师

房屋征收律师

分类: 拆迁文章

文章来源:来硕征地拆迁律师网 www.wenxinchaiqian.com

原文链接:http://www.wenxinchaiqian.com/chaiqian/zhengce/qita/5678.html

经常遇到当事人说这种情况,“自己的房子好好的,政府说拆迁,听说要修路,但是就没有看到拆迁公告”,在当事人什么都不清楚的情况下,签了补偿协议,拿到了廉价的补偿。

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周彤律师建议:遇到这种情况,以收集证据和信息公开两项措施同步进行维权。其次面对违法拆迁,除了要找政府的违法证据,拆迁户也要做到理智清醒,以免掉入拆迁部门的陷阱。

证据收集

从听到拆迁那一刻起,拆迁户就要开始有证据思维。新乡拆迁律师 不管在任何阶段,留存证据的重要性大于你其他任何行动。现在留证据的方法也非常的便捷,也就是随时用手机拍照、录音、录像等。

拆迁户应该注意保留和收集一切能够证明事实的相关证据,包括双方签订的一些协议,相关部门发布的公告、通知,以及双方协商过程中的录音,还有一些直接的接触行为、侵权行为等,这整个留证行为贯穿拆迁始终。简单点说,就是有与拆迁户直接接触的行为和与拆迁有关的一切纸质材料都需要留下文件或者拍照、录音。

申请信息公开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在该条例中,对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时间等也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违法拆迁维权 这也就是公民可以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来找出并规制政府的违法。

拆迁中政府的违法点大部分都可以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找出,再通过此程序所获取的证据材料(如:行政机关怠于行使公告、通知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与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共同制造公告与公示的假证等违法行为),可以有针对性的提起复议或者诉讼程序,依法维权。这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并不是胜诉状,而是政府的退步和拆迁户主动权的掌控。因此,作为被征地人或者拆迁户,其有权利结合个案情形,向有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这是获取政府违法证据的关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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