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漯河征地拆迁律师:村官侵占农户的征地补偿款,其触犯了哪些法律法规?

(2022-09-07 15:50:45)
标签:

北京占地律师

拆迁补偿安置政策

拆迁打官司律师

拆迁律师

房屋征收律师

分类: 拆迁文章

文章来源:来硕征地拆迁律师网 www.wenxinchaiqian.com

原文链接:http://www.wenxinchaiqian.com/zhengdi/fagui/qita/5672.html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不断的加快建设,对土地的需求也就越来越多,然而,一些涉及到征地拆迁赔偿的村官们,在征地拆迁当中,经常利用土地补偿做文章,欺上瞒下,在政府、企业、群众中三头获利。

以下是北京来硕律师事务所郭丹丹律师对于侵占征地补偿款的法律解析,漯河征地拆迁律师 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表现形式

1、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征地补偿款;

2、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征地补偿款;

3、以其他形式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款。如巧立名目、假借各种名义或者以弄虚作假的手段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243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79条规定: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可见侵占或挪用征地补偿费实际上属于贪污、挪用公共财产,应当由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机关侵占、截留、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的,对有关责任人员,根据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

按照《刑法》第271条、272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一般主体,即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追究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的刑事责任。拆迁打官司律师 按照《刑法》第382条、383条、384条的规定:对于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追究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刑事责任。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适用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

国家相关部门发布了《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而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里强调了,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修等黑恶势力;在征地、租地、拆迂、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阉事的黑恶势力;在建筑工程、交运运输、矿产资源、渔业摭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霉、行霸等黑恶势力等。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可见国家对于扫黑除恶的决心是多么的坚定。对此,对于“村官”的腐败现象,可以说是有得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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