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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拆迁案例:责令拆除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城管局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2022-07-06 16:0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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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拆迁文章

文章来源:来硕征地拆迁律师网 www.wenxinchaiqian.com

原文链接:http://www.wenxinchaiqian.com/zhengdi/anli/huanan/5537.html?1657094832

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十九(福建厦门·强拆):责令拆除决定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城管局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

【事实概要】

2021年10月21日,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对厦门市信合工艺有限公司作出厦同城管拆(2021)87号《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认定信合公司位于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西福路135号建设的九座建筑物为违法建筑,责令限期拆除。案涉房屋此前已被纳入征收范围。

2021年12月22日,同安区城管局在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亦未取得人民法院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的情况下,组织人员对案涉建筑物及相关设施进行了拆除。

2021年12月30日,信合公司就上述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办案掠影】

来硕律师认为,同安区城管局对案涉建筑物及相关设施强制拆除的行为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确认违法。

一、同安区城管局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1、案涉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是经原厦门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同安分局出让取得,并办理了厦门市土地房屋权证,且信合公司在建设厂房之前也进行了报建,虽然存在一些历史遗留问题,但案涉厂房及配套设施均为合法建筑。

2、案涉房屋已经被纳入“环东海域新城埭头溪(下游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的征收范围,信合公司未与征收部门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亦未交付房屋。即便是在无法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也应当由同安区人民政府向信合公司下达征收决定,若信合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才可由同安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根据《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同安区城管局在作出《责令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后径行拆除案涉房屋亦不符合违法建筑物拆除的法定程序。首先,同安区城管局对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尚处于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其次,若同安区城管局认为信合公司不履行行政决定,需要强制拆除房屋的,应当向信合公司进行催告、下达强制执行决定并予以公告,上述程序同安区城管局均未履行。再次,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只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救济权,才符合强制拆除的法定条件,而本案未作出强制执行决定,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不能作为强制拆除的依据。

二、同安区城管局并非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故不是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适格主体。

三、同安区城管局拆除案涉房屋时未对房屋内物品履行清点登记及妥善保存的义务。

信合公司就同安区城管局的强拆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6月23日,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确认被告厦门市同安区城市管理局于2021年12月22日强制拆除原告厦门市信合工艺有限公司位于厦门市同安区西柯镇西福路135号的建筑物及设施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说法】

对违法建筑物强制拆除应由行政机关进行公告,并限期自行拆除,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如行政机关在上述法定期限内强制拆除即属程序违法。

在房屋征收过程中,以拆违代拆迁的情况并不少见。通常情况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但是,已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则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当事人如遇此类情况,可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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