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拆迁案例:行政主体不适格,自然资源局拆违决定书再审被撤销
(2022-06-27 13:4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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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拆迁文章 |
文章来源:来硕征地拆迁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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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硕征地拆迁成功案例系列之十五(新疆昌吉·拆违):行政主体不适格,自然资源局拆违决定书再审被撤销
【事实概要】
2017年5月15日,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自然资源局(原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对赵先生位于木垒县科教东路四小西巷19号的房屋中加盖的二楼彩钢房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此前,案涉房屋已被木垒县政府列入征收范围。
赵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作出该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故对该决定书予以确认,驳回赵先生的诉讼请求。
赵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先生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被驳回后,赵先生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检察院审查后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本案。
【办案掠影】
对于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来硕律师认为其执法主体不适格,作出该决定书没有法律依据,且行政目的不正当。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第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调查登记时,发现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或者与登记不符的,应当报请负责房屋征收工作的政府组织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对房屋及被征收人进行核实认定。案涉房屋在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作出决定书前已被纳入征收范围,应由木垒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该房屋的合法性进行核实认定,而不应由自然资源局直接作出相关决定。故该决定的作出没有法律依据,应予撤销。
赵先生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申请被驳回后,赵先生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人民法院决定再审本案。
2021年2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新2328行初3号行政判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新23行终4号行政判决;撤销木垒哈萨克自治县自然资源局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木城规限拆字[2017]18号《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决定书》。
【律师说法】
房屋征收过程中,以拆违代拆迁的现象并不少见。通常情况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但是,已纳入征收范围的房屋,则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这种情况下,城乡主管部门不再具有认定违建和责令停止建设的主体资格,其作出的有关行政行为不具有合法性。当事人如遇此类情况,可及时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