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范围?
(2017-04-26 05: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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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如何理解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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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的基本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对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基本规定的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2004]96号第四条规定,“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事项类似的事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二条以及以上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笔者对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范围的规定理解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的范围不限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和第二十二条列举的收入项目范围。
(二)凡是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项目或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收入类似的经济事项均应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范围。
(二)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范围包括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三、若干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的经济事项
根据企业所得税第六条关于收入总额含义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关于其他收入的规定,以及法[2004]96号第四条的规定,以下经济事项应当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范围:
(一)企业获得的保险赔偿
业发生损失收到的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的赔款应先弥补企业发生的损失,如果弥补完企业发生的损失后还有余额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公司庆典收到的礼金
公司庆典收到的礼金属于“营业外收入”核算的内容,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范围。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
根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一条规定,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四)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方企业的资产转让所得。
(五)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未分配利润
根据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属于有限合伙人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
(六)股东放弃债权
股东放弃债权,对被投资企业而言属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七)减资弥补亏损
企业减少实收资本,但减资额不支付给投资人,用于弥补亏损,相当于接受捐赠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八)取得的财政性资金
企业取得的财政性资金,如果不属于不征税范围的,均为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九)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收入
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四、若干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范围的经济事项
以下经济事项应当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范围:
(一)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是以投资方自已投入的资金增加资本,不应当属于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
(二)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
长期挂账的应付款项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有证据证明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是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三)股东向企业投资
股东向企业投资增加被投资企业的实收资本,不是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四)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
债权人将债权转为股权,与收回应收款项后再投资相同,也是投资行为,不是被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五)以货币形式的盈余公积为股东分配红利
盈余公积金是从公司税后利润形成的,企业以盈余公积为股东分配红利,如果以货币形式分配,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如果以非货币资产支付应当视同销售,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范围。
(六)资产评估增值
资产评估增值,如果评估资产的所有权未发生变化,评估增值不属于企业的收入;如果评估资产的所有权发生变化并且资产评估增值得以实现,则资产评估增值属于企业所得税的收入范围。
(七)企业处置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
企业处置资产所有权未发生转移的,不视同销售确认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八)非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境内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
以上所得不属于该非居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