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特点、种类和范围
(2017-04-18 15: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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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特点、种类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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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含义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企业。企业应包括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所称收入,包括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特点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是具有法人地位的组织,一般来说,没有法人地位的组织,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凡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计算企业所得税,独立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三、其他组织成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特点
企业一定是取得收入的组织。其他组织(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有的可能取得收入,有的可能不收取得收入。只有取得收入的其他组织,才能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没有收入的其他组织,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需履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义务。
四、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种类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的纳税人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人两种。
(一)居民企业纳税人
1、居民企业纳税人,包括:
(1)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
境内注册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2)境外注册的居民企业
境外注册的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境外注册的居民企业的范围
境外注册的居民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3、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判定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
(1)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2)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3)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4)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
4、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判定原则
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二)非居民企业纳税人
非居民企业纳税人,包括:
1、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外国企业;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外国企业。
五、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范围的其他规定
(一)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含义
企业所得税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根据以上规定,依照外国法律成立的与中国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类似的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所称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个人独资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人
个人独资企业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3、合伙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人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做出利润分配决定,只要其有留存利润,该部分的留存利润也应按规定的分配比例,计入法人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外,其他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根据以上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四)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的企业
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总分机构企业
1、总分机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总分机构企业,总机构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不是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应当将收入和成本费用汇总到总机构一并计算企业所得税。
2、视同企业所得税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
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和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的,应视同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
(六)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仍为非居民企业本身。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七)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与成员企业为法人之间的关系的,母公司和成员企业均为企业所得税的独立纳税人,应当分别自各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实行合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