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纳税人可以兼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身份吗?
(2017-03-05 06: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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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登记 |
分类: 增值税 |
同一纳税人可以兼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身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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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
根据增值税的现行规定,纳税人的年税销售额在连续的十二个月中,超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其他个人和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纳税人之外,均应办理一般纳税人人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的标准是:从事工业为主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从事商业为主的,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条和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二条第(七)项规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统一明确营改增实务中的33个问题》(税总纳便函[2016]71号 2016-05-10-11)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12366热点问题解答(二)(一般规定)第1条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销售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因此,混业经营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只要有一项(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达到登记标准,就应该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推出以下规定:
1、按照年应税销售额的标准确定,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有3种;
2、混业经营的,应当按不同的年应税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
3、如果各类销售额中,每一类的年应税销售额均未达到适用的一般纳税人标准,则该混业经营的纳税人则不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4、如果如果各类销售额中,有一类的年应税销售额达到适用的一般纳税人标准,则该混业经营的纳税人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5、混业经营的纳税人只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则混业经营的所有业务均应适用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办法(当然法定可以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的例外)。
综上所述,增值税纳税人在同一时期,只能具有一种纳税人的身份,或者是一般纳税人,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可同时具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身份。
例1:甲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在过去的连续十二个月中,从事商业性质的货物销售额累计为70万元,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为400万元。则甲小规模纳税人的各类销售额均未达到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标准,所以可以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例2:乙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在过去的连续十二个月中,从事商业性质的货物销售额累计为100万元,提供营改增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为400万元。则甲小规模纳税人的从事商业性质的货物销售额达到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标准,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后,所有的混业经营业务(包括营改增应税服务),全部适用一般纳税人的计税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