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客户发生交际应酬涉及的货物,相关的增值税应当如何处理?
(2017-02-27 06:5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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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税范围进项税额个人消费 |
分类: 增值税 |
向客户发生交际应酬涉及的货物,相关的增值税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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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令)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均按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令)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推出以下规定:
1、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视同销售;
2、企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个人消费,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不视同销售。
3、企业将货物赠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论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均视同销售;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向客户发生的交际应酬涉及的货物,区别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将自产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消费,视同销售。
如甲酒厂交际应酬消费掉的酒是本厂自产的酒。
2、将外购的货物用于交际应酬消费,不视同销售。
如甲酒厂用于交际应酬消费掉的酒是外购的酒。
3、将货物作为礼品赠送给关系单位,不论是自产的还是外购的,均视同销售。
如甲酒厂的酒不是与客户共同消费掉了,而给作为礼品送给客户带走了,这种行为不是消费行为而是赠送行为。赠送给客户的酒,不论是外购的,还是自产的,均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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