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服务增值税规定的20个知识点
(2017-02-07 10:43:14)
标签:
金融业贷款 |
分类: 营改增 |
贷款服务增值税规定的20个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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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范围
贷款服务的增值税征收范围如下:
(一)贷款;
(二)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
(三)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
二、贷款的概念。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三、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的范围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的范围包括:
(一)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
(二)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
(三)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
(四)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
(五)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
四、货物服务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贷款服务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将资金让渡给他人使用而的利息性质的收入。这些利息性质的收入包括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等。
五、金融商品持有期间的收益
金融商品的范围包括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类金融衍生品。
金融商品未到期之前和到期时取得的利息性质的收入,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
1、非保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即股息红利性质的收入,不属于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2、保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即利息性质的收入,应当征收增值税。
金融商品所有权转让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规定执行。金融商品持有到期收回本金,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
六、货币投资收益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以上规定:
1、以货币资金投资,不是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的,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不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2、以非货币股资,不论是否收取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均不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以货币资金投资是否收取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一般应看合同的内容。
按有关规定,以货币资金投资,不是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的,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以非货币股资,收取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经营租凭缴纳增值税;不是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的,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七、不论是金融商品还是货币资金投资,属于保本性质的,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征收增值税,属于非保本性质的,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八、购买银行理财产品
银行理财产品属于金融商品,应按金融商品的征税规定执行。即:
1、企业购买的非保本银行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不征收增值税;
2、企业购买的保本银行理财产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应当征税;
九、计税方法
根据营改增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贷款服务适用税率6%,可正常抵扣进项税额,没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
存款利息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存款和贷款的区别是:将资金存入在国家允许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并取得利息的,属于存款;将资金放到没有吸收存款功能的单位或个人并取得利息的,属于贷款。
不征税的存款利息,应当包括包括正常的存款利息,也包括类似“七天通知存款”的利息。七天通知存款是指存入时不约定存款期限和利率,支取时需提前七天通知银行,银行按实际存款期限及支取日相应币种档次利率计付利息的一种储蓄存款。
十一、统借统还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中,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二、贷款服务的发票开具和进项税额抵扣
如果接受贷款服务不是消费者个人或者提供贷款服务的不是免征增值税,提供贷款服务取得利息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贷款服务支付利息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单独提供汽车按揭服务,应当属于贷款的范围,应当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
十四、典当业务
典当业务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
典当行提供的典当服务属于贷款服务,其收回的赎金超过发放当金的部分属于利息,应就利息部分的收入缴纳增值税。
来源:河南国税《营改增问题快速处理机制专期十二》(发布日期2016-06-06)
十五、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对2016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对2016年5月1日之前发生的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合同到期前,既可继续按照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也可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六、关联企业之间无偿拆借资金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借款,属于向特定的对象提供无偿服务,应当缴纳缴增值税,自然人无偿提供借款不属于视同销售不缴纳增值税。
十七、贷款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人
贷款利息收入纳税人,不仅限于金融机构,凡是应当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均属于贷款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具体包括以下几类:
(一)发放贷款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
(二)发放贷款的各类企业和个人;
(三)因购买理财产品等金融工具,取得各类利息性质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四)不承担风险,收取固定或保底利润的股东;
(五)提供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单位;
(六)提供典当业务服务的单位。
(七)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的统借方。
十八、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再缴纳增值税。
十九、向境外提供贷款服务
境内单位向境外提供服务取得收入,税收优惠的一般规定是,如果没有零税率或免税规定的,应当征税。境内单位向境外贷款取得贷款利息收入,目前没有零税率或免税规定。
二十、贷款服务增值税优惠范围
(一)下列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1、2016年12月31日前,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10万以下);
2、国家助学贷款;
3、国债、地方政府债;
4、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
5、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个人住房贷款;
(二)符合条件的统借统还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
(三)金融企业的规定范围内的同业往来利息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