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和会计处理
(2017-02-06 15:4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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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金融商品转让 |
分类: 营改增 |
金融商品转让的增值税和会计处理
双易聊税的博客
例:一般纳税人甲企业,2016年1月购入A股票(10万股)100万元,每股市价10元。2016年3月购入A股票(10万股)120万元,每股市价12元。2016年10月购入A股票(10万股)80万元,每股市价8元。2016年12月31日,每股市价11元。年末取得股票股息15万元。
2017年3月转让A股票10万股,每股市价9元。2017年9月转让10万股,每股市价15元。
甲企业对A股票的业务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对甲企业股票业务作出会计处理。交易费用和证券交易印花税略。
(一)2016年
1、2016年1月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A股票(成本)1000000
2、2016年3月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A股票(成本)1200000
3、2016年10月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A股票(成本)800000
4、2016年12月
(1)应收股息
借:应收股利150000
(2)年末股票公允价与成本价差额的处理
股票成本价=100+120+80=300万元
股票公允价=11元×30万股=330万元
股票公允价与成本价的差额=330-300=30万元
(二)2017年
1、2017年3月
(1)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
转让收入=9元×10万股=90万元
应转出的公允价值变动额=30万元÷30万股×10万股=10万元
借:银行存款900000
——公允价值变动100000
(2)月末交易性金融资产转让损失处理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三)项第2目规定,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交易性金融资产转让的差额=90-100=-10万元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00000
2、2017年9月
(1)出售交易性金融资产
转让收入=15元×10万股=150万元
应转出的公允价值变动额=30万元÷30万股×10万股=10万元
借:银行存款1500000
——公允价值变动100000
(2)月末交易性金融资产转让收益的税收和会计处理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三)项第2目规定,金融商品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含税销售额
=∑(当期卖出价-买入价)-当年前期负差=1500000-1000000-100000=400000元
不含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或征收率)=400000÷(1+6%)==377358.49元
销项税额=377358.49×6%=22641.51元
借:投资收益22641.51
同时应当: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22641.51
注:以上第二个会计分录与《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三)项第2目规定虽然不尽一致(财会[2016]22号文无此相关规定),但是,按上述办法的处理是合理的。
在企业当期进项税额较大,可以抵减“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情况下,如果不将“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22641.51”转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中,就会出现企业有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的不合理现象,增值税的申报表也无法填报。
假如上例增加一个条件:企业2017年9月当期发生进项税额30000元。如果按《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三)项第2目规定处理,会计上体现企业应纳税额22641.51元。但填报增值税申报表时,销项税额22641.51元,进项税额30000元,是没有应纳税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