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2016年增值税政策的变化
(2017-01-07 16: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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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增值税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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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6年增值税政策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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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国全面营改增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变化
(二)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变化
(三)增值税税率的变化
(四)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变化
(五)征免范围的变化。
(六)差额纳税的变化
二、原增值税规定的变化
(一)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也可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二)非农业生产者销售生猪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废止。
(三)对光伏发电,2018年底前继续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四)对边销茶,2018年底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五)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不再适用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六)“三北”地区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2018年底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程序方面的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
(八)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2018年年底前在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继续免征增值税。
(九)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发生了重大变化。
(十)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以退还,
(十一)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
(十二)规定了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程序。
(十三)发布了第六批、第七批符合条件免增值税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
(十四)增值税申报表填报的适用规定发生了重大变化。
一、全国全面营改增
2016年5月1日前,全国的交通运输业、服务业中的部分现代服务业、邮政业、电信业已经实施了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起,所有的原营业税行业,均开始了营改增的试点。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的营业税退出了历史舞台。
2016年下发的营改增文件共有36个,内容非常多,在此不能一一介绍,仅介绍以下几项主要变化。
(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变化
营改增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变化如下:
(1)销售货物和进口货物;
(2)销售劳务(加工或修理修配);
(3)销售服务(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4)销售无形资产;
(5)销售不动产。
随着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变化,增值税的纳税人分为原增值税纳税人和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除特别规定外,前者适用原增值税的规定,后者适用营改增的规定。
(二)一般纳税人标准的变化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分别适用两套规定。
通俗的说,销售货物和销售劳务的,工业企业年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商业超过8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年增值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
同一个企业,如果同时有销售货物和销售劳务的为业务,也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业务,在确定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时,要分别适用不同的标准。同一个企业可以有会同时具有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个身份(如销售货物和销售劳务的一般纳税人身份和销售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身份)。
(三)增值税税率的变化
营改增后,营改增税率变化见下表
增值税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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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目 |
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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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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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销售货物 |
(1)除低税率和零税率以外的销售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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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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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低税率的销售货物 |
1)粮食、食用植物油;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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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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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图书、报纸、杂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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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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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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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出口货物 |
除另有规定的外 |
零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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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销售劳务 |
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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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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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服务 |
(1)交通运输服务 |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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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邮政服务 |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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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电信服务 |
1)基础电信服务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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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增值电信服务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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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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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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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金融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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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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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现代服务 |
1)不动产租赁服务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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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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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其他的现代服务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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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生活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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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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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无形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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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土地使用权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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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无形资产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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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销售不动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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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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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
除另有规定的外 |
零税率 |
(四)进项税额抵扣规定的变化
营改增后,进项税额抵扣的规定发生了以下变化:
1、2016年5月1日后,购进的符合抵扣条件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2、“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规定,在全面营改增后已失去意义。
增值税原来规定,购进项目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征收营业税的项目。全面营改增后,原来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全部变成了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征免范围的变化。
营改增后,基本上承继了原营业税的免税项目和不征税项目,但也有一些细微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是:
1、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
原营业税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无与此相关的规定,按照实物换取的股权也是得到经济利益的分析,可能要征收增值税。
2、股权转让。
营业税规定,股权属于无形资产税目,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列举的征税范围没有股权,因此营改增后股权仍然不征税。
3、动迁补偿费
营业税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标准支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包括不动产)的补偿费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无相关的不征增值税的规定。
(六)差额纳税的变化
原营业税的差额纳税项目,基本过渡到了营改增的规定中来。营改增后的差额纳税范围见下表:
营改增差额纳税项目表
|
序号 |
税目 |
差额纳税项目 |
含税销售额 |
扣除价款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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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电信服务 |
列名三大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成员单位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为公益性机构接受捐款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给公益性机构捐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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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建筑服务 |
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分包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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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金融服务 |
金融商品转让 |
卖出价 |
买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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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金融服务 |
符合条件的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本金) |
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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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金融服务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
销售额 |
不包括:按规定提取的证券结算风险基金;代收代付的证券公司资金交收违约垫付资金利息;结算过程中代收代付的资金交收违约罚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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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交通运输服务 |
航空运输企业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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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生活服务 |
旅游服务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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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生活服务 |
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 |
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 |
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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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现代服务 |
经纪代理服务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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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现代服务 |
符合条件的提供融资租赁服务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的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和车辆购置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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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现代服务 |
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服务采、安全保护服务,选用简易计税办法的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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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现代服务 |
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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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现代服务 |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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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现代服务 |
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支付给承运方运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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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现代服务 |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 |
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 |
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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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现代服务 |
签证代理服务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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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现代服务 |
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 |
销售额 |
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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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销售不动产 |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受让土地时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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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销售不动产 |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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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销售不动产 |
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不含自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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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销售不动产 |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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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销售不动产 |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购买住房价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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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销售不动产 |
其他个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其购买的住房)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
|
24 |
销售不动产 |
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除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外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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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销售无形资产 |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 |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 |
二、原增值税规定的变化
(一)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也可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税。
增值税原来规定,仅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可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规定,自2016年4月1日起,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也可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税,征收率为3%。
(二)非农业生产者销售生猪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13号)规定,“非农业生产者销售生猪应当按照规定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规定国税发[1999]113号文件废止。
(三)对光伏发电,2018年底前继续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原规定,2015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光伏发电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1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利用太阳能生产的电力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
(四)对边销茶,2018年底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9号)规定,2015年12月31日前,“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边销茶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6]73号)规定,以上政策2018年底前继续执行。
(五)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不再适用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原规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照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的规定执行,即也实行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并且不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前述规定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第四条规定,“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及所属单位海上自营油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停止按实物征收增值税,改为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缴纳增值税。”此文发布后,按实物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只有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
(六)“三北”地区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2018年底前继续免征增值税。
原规定,“三北”地区供热企业采暖费收入,2015年年底前免征增值税。《财政部
(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程序方面的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
2016年,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公告2016年第58号)两个文件。这两上文件的主要内容如下:
(1)自2016年5月1日起,以下三个文件废止: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购买的自用汽(柴)油增值税实行零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4]10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外交人员自用免税汽柴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3]134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印发〈外国驻华大使(领)馆及其人员在华购买物品劳务退还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20号
(2)退税的程序和管理规定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
原规定,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属于合理自用范围内的生活办公类内的,每年在12万购货额的限额内,退还相关的增值税。本项优惠政策的内容基本上没有变化。只是退税的程序和管理规定方面发生了较大的变化。退税的程序和管理规定方面具体内容略。
(八)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2018年年底前在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继续免征增值税。
原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对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继续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7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物品种清单见附件)。本项政策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取消了国内定点生产企业的字样和企业名单,而以药品生产企业的字样代替。
(九)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发生了重大变化。
1、原来,增值税的会计处理规定,散布在各个分散的文件和各个不同的会计制度中。2016年12月,新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发布。22号文件将各个分散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进行了整合,归集在22号文件一篇文件中,并针对营改增后的增值税会计处理问题,制定了许多新的规定。
2、这些新规定的主要内容是:
(1)原来核算纳税人出口货物应收取的出口退税款,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22号文件规定借记“应收出口退税款”科目。
(2)增加了“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用以核算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
(3)明确了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方法。
(4)明确了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方法。
(5)明确了向境外单位或个人购进资产,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方法。
(6)增加了“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用以核算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的应纳增值税额。
(7)对按会计规定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早于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业务,明确了相应的账务处理方法。
(8)对按照增值税制度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早于按照会计规定确认收入或利得的时点的业务,明确了相应的账务处理方法。
(9)将“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
(10)明确了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方法。
(11)增加了“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明确了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方法。
(12)在资产负债表中增加了增值税会计的有关项目,废止了《应交增值税明细表》会工(或会商等)01表。
(十)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
(十一)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1号
(十二)规定了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增值税的程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
(十三)发布了第六批、第七批符合条件免增值税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
2016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符合条件的销售熊猫普制金币纳税人名单(第六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6号
不在文件名单中的纳税人,销售熊猫普制金币不享受免税优惠。
(十四)增值税申报表填报的适用规定发生了重大变化。
1、自2016年6月1日起,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营改增的纳税人)纳税申报适用以下两个文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7号
根据以上两个文件,所有的增值税的纳税人(包括营改增的纳税人)纳税申报适用同样的申报表式样和填写说明。
2、自2016年6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适用下表中的规定:
|
序号 |
适用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名称 |
表的式样、填报说明适用的规定 |
备注 |
|
1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
13号公告 |
|
|
2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
13号公告 |
|
|
3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
一般适用13号公告。支付道路、桥、闸通行费,进项税额填报适用27与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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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
13号公告 |
有相关业务纳税人填报 |
|
5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
13号公告 |
有税额抵减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
|
6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
13号公告 |
有购进不动产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
|
7 |
《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
13号公告 |
有购进除不动产以外的固定资产业务的纳税人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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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
27号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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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
13号公告 |
由享受减免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报 |
3、自2016年6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填报纳税申报表,适用下表中的规定:
|
序号 |
适用申报表及附列资料名称 |
表的式样、填报说明适用的规定 |
备注 |
|
1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
27号公告 |
|
|
2 |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
27号公告 |
差额计税的填报 |
|
3 |
《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
13号公告 |
由享受减免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填报 |
4、有些营改增的纳税人应当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部分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调整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0号)规定,为了测算营改增以后的税负变化情况,经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营改增一般规定纳税人,随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应当填报《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该表的特点:在按营改增规定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的同时,还要按原来的营业税规定计算当期营业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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