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变化之六——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新规定
(2016-12-16 11:0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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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差额征税金融商品转让 |
分类: 增值税 |
最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变化之六——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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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以下简称22号文件)第二条第(三)项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按以下方法进行账务处理:
1、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收益,则按应纳税额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2、实际转让月末,如产生转让损失,则按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等科目。
3、交纳增值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4、年末,本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则借记“投资收益”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科目。
比如,A企业(一般纳税人)2016年10月1日开立证劵交易账户时存放证劵账户金额200万元整。当月2日购入甲上市公司股 10万股,每股市价10元,支付价款100万元。当月20日卖出5万股,卖出时每股市价12元。
2016年11月1日,购入乙上市公司股票6万股,每股市价15元。12月31日,A企业将手中的股票全部售出,售出时,甲上市公司每股市价13元,乙上市公司每股市价12元。
2016年12月份,A企业未发生任何股票交易。
请对A企业的以上业务的增值税和会计事项做出处理。
1、10月份的增值税和会计处理
(1)开立股票账户时
借:银行存款——证劵账户2000000
(2)购买甲上市公司股票时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甲上市公司股票1000000
(3)转让甲上市公司股票时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50000×(12-10)=100000元
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100000÷(1+6%)=94339.62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94339.62×6%=5660.38元
借:投资收益——甲上市公司股票5660.38
(5)交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5660.38
2、11月份
(1)购入乙上市公司股票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 ——乙上市公司股票900000
(2)销售甲上市公司股票
借:银行存款——证劵账户65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甲上市公司股票500000
(3)销售乙上市公司股票
借:银行存款——证劵账户72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甲上市公司股票900000
(4)对当月股票转让损失的增值税进行处理
增值税含税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50000×(13-10)+60000×(12-15)=-30000
因12月股票转让盈亏相抵后为负差,当月没有增值税销售额。
可结转下月抵扣税额=30000÷(1+6%)×6%=1698.11元
借:应交税费——转让金融商品应交增值税1698.11
注:该借方余额可用来抵减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3、年末时
借:投资收益——乙上市公司股票1698.11
注:金融商品转让的营改增规定,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以上会计处理与增值税处理保持了一致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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