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liao雨航的博客
liao雨航的博客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11,201
  • 关注人气:120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现行税收的减免税项目和不征税项目(六之一)——个人所得税

(2016-10-20 08:29:31)
标签:

税收

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优惠

分类: 现行税收优惠

现行税收的减免税项目和不征税项目(六之一)——个人所得税

 双易税网  于禧福  发表时间:20161020

 

目录

一、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的一般规定

二、涉外的减免税项目和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取得的补贴。

2外籍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

3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

4、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机构中工作的雇员。

5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常驻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6侨汇、外汇。

7、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的薪金和津贴。

8、国际公约、协议规定的免税。

9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

10、有关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

11、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工资、薪金。

12、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

三、奖金的减免税项目

1、奖金减免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定。

2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

3、见义勇为者奖。

3、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

4、长江学者成就奖。

5、特聘教授奖金。

6、长江小小科学家奖。

7明天小小科学家奖。

8、宏观经济专项奖励基金颁发的奖金。

9、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任课教师奖金。

10、孙平化日本学学术奖金。

11母亲河(波司登)奖。

12刘东生青年科学家奖和刘东生地球科学奖

13、陈嘉庚数理、生命、地球和信息技术科学奖。

14、举报违法、犯罪奖。

15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

16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奖。

17、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

18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

19李四光地质科学奖。

四、工资薪金的减免税项目和不征税项目

1、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收入额低于3500元的部分不征个人所得税。

2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3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

4、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

5、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4800元以下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6个人取得与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相关的股权奖励。

7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收入。

五、津贴、补贴的减免税项目和不征税项目

1、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和院士津贴

2、个人取得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

3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4、转业费、复员费。

5、安家费。

6、生育有关的津贴、补贴。

7、军队补贴、津贴。

8独生子女补贴。

9公务员补贴。

10、托儿补助费。

11差旅费津贴。

12误餐补助。

13公务用车、通讯补贴。

14住房公积金。

15、住房租赁补贴。

六、与保险有关的减免税项目和不征税项目

1、工伤保险待遇。

2、保险赔款。

3、社会保险费。

4、年金(补充养老保险)。

5、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

六、股息、利息、红利的减免税项目和不征税项目

1债券利息收入。

2、取得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3、储蓄存款利息。

    4、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

5、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

6、转增股本。

七、偶然所得的减免税项目和不征税项目

1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奖。

2体育彩票中奖。

3、有奖发票奖金。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4、促销礼品。

八、财产转让的减免税项目

1、转让住房。

2、股票转让。

3、房屋产权无偿赠与。

4、通过离婚析产的方式分割房屋产权。

5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九、其他减免税项目和不征税项目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2、拆迁补偿款。

3、从事农业所得。

4、在市场销售农产品。

5、自然灾害损失。

6、集体企业改制时个人取得量化资产。

7稿酬所得。

8、收取的增值税。

9、个人所得税规定中未规定征税的项目。

10、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

11、拆迁补偿款。

12证券投资基金。

13、军队转业干部。

14、退役士兵。

15随军家属。

16、抗震救灾。

17、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

17、行政和解金。

 

 

 

 

 

 

 

 

一、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的一般规定

1、除法律外,个人所得税的减免税国务院财政部门有权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五条。

2、个人所得税减免税程序。

1)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未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且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完全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无须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纳税人可自行享受减免税。

    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享受减免税必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或者纳税人无法准确判断其取得的所得是否应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或批准后,方可减免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629号第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个人所得税优惠,报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核准。

下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纳税人按规定将相关资料报税务机关备案:

1)重点群体的个人所得税做事。

①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③低保及零就业家庭从事个体经营减免个人所得税。

2)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3)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个人所得税优惠。

4)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5)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个人所得税优惠。

6)个人转让自用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7)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

——税总函[2015]678号附件5.2.2—084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二、涉外的减免税项目和不征税项目

1、外籍个人取得的补贴。

1)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1)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以现金形式且不属于实报实销取得的房屋补助、安家费用、食物补助和洗衣费用,不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3)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差补贴。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

1)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探亲费,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与其家庭所在地(包括配偶或父母居住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

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语言训练费和子女教育费,不予免征个人所得税。

4)受雇于我国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香港澳门居民个人),因家庭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或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020号;国税发[1997]54号;财税字[1997]144号;国税函[2001]336号;国税函[1997]333号;财税[2004]29号;国税发[2004]80第十四条。

2外籍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八)项。

3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

——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九)项;国税函发[1996]417号。

4、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驻华机构中工作的雇员。

1)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前述所昨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规定免税的所得。

2)对各国驻华使、领馆内其他人员(行政、技术人员、服务人员及家属)除在中国所雇人员外,其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该项免税应当以该国对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内的其他人员给予同等待遇为限。

3)对于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中方雇员和在外国驻华新闻机构的中外籍雇员,均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4)对于仅在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籍雇员,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若国际驻华机构和外国政府驻华使领馆中工作的外交人员、外籍雇员在该机构或使领馆之外,从事非公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第四条第八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52号第十五条;财税字[1981]185号第四条;国税函[2004]808号。

5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常驻工作人员及其家属。

对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常驻工作人员及其家属来源于基金会的收入,在我国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402号。

6侨汇、外汇。

1)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2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3)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外字[1980]196号。

7、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的薪金和津贴。

由亚洲开发银行支付给我国公民或国民(包括为亚行执行任务的专家)的薪金和津贴,凡经亚洲开发银行确认这些人员为亚洲开发银行雇员或执行项目专家的,其取得的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关薪金和津贴等报酬,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07]93号。

8、国际公约、协议规定的免税。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九项。

9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

福建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1]142)以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总体发展规划》有关规定,按不超过内地与台湾地区个人所得税负差额,给予在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作的台湾居民的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4]24号。

10、有关涉外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起征点。

外籍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每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4800元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11、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工资、薪金。

1)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

以上个人,如果不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

也就是说,以上个人的以下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不论是境内还是境外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境外雇主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如果不是应当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148号第二条。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一年的个人。

以上个人,如果不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以上个人,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论是由境内雇主支付的和由境外雇主支付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148号第三条、示例3至示例5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一年而不超过五年的个人。

以上个人,如果不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

也就是说,以上个人临时离境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果是境外雇主支付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发[1994]148号第四条、示例6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六条;

4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

以上个人,无论是否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也就是说,以上个人从第六年起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没有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部分。

但是,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居住超过5年时间的计算中断,要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六条;财税字[1995]098号第二条;财税字[1995]098号第一条、第二条。

5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纳税义务差异表。

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中未住满5年的不包括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居住时间越短,纳税负担越轻。具体的纳税差异可见下表:

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纳税义务差异表

境内居住时间

境内工作期间

境外工作期间

境内雇主支付

境外雇主支付

境内雇主支付

境外雇主支付

境内机构负担

非境内机构负担

不超过90日(有税收协定的183日)

征税

征税

 

 

 

超过90日(183日)但不满1

征税

征税

 

 

超过1年但不满5

征税

征税

征税

 

住满5年后

征税

征税

征税

征税

12、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外籍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薪金。

1)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论是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还是境外工作期取得的,也不论其在境内居住时间长短,均应纳税。

2)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

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则应视境内居住时间长短,履行不同的纳税义务。

1)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

以上个人,取得的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的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应当申报纳税。

取得的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的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2)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一年内在境内居住超过90日(有税收协定的为183日)但不满1年的。

以上个人,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于申报纳税。

——国税发[1994]148号第五条。

3)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在境内居住1年以上但不满5年的。

以上个人,纳税义务与2)相同。即: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免于申报纳税。

4中国境内无住所担任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个人纳税义务差异表。

中国境内无住所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的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时间不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是不同的,居住时间越短,纳税负担越轻。具体的纳税差异可见下表:

中国境内无住所担任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个人纳税义务差异表

在华期间

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和工资薪金

境外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

境内工作期间

境外工作期间

境内工作期间

境外工作期间

非境内机构负担的

境内机构负担的

不超过90

征税

征税

 

征税

 

超过90日但不满1

征税

征税

征税

 

超过1年但不满5

征税

征税

征税

 

超过5年后

征税

征税

征税

征税

3)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担任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适用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问题。

1)自200471日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只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而不享受董事权益的。

如果该个人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签订的协定或安排中的董事费条款中,未明确表述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对该个人按一般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的征税规定征税,而不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征税规定征税;如果该个人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签订的协定或安排中的董事费条款中,明确表述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对该个人则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征税规定征税。

2)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果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又享受董事权益的。

200471日起,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如果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又享受董事权益的,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征税规定征税。

——国税发[2004]097号第四条、第五条。

 

三、奖金的减免税项目

1、奖金减免个人所得税的基本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第一项。

2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

个人获得曾宪梓教育基金会教师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发[1994]376号。

3、见义勇为者奖。

乡、镇(含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或经县(含县)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有机构、有章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5]25号。

3、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

个人取得的,由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共同设立的“国际青少年消除贫困奖”,视同从国际组织取得的教育、文化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7]51号。

4、长江学者成就奖。

个人获得的,教育部和香港实业家李嘉诚先生共同设立的长江学者成就奖,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8]632号。

5、特聘教授奖金。

个人获得的,教育部和香港实业家李嘉诚先生及其领导的长江基建(集团)有限公司合作设立的特聘教授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1999]525号。

6、长江小小科学家奖。

个人获得的,由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主办、中国科协承办设立的长江小小科学家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0]688号。

7明天小小科学家奖。

个人获得的,由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香港周凯旋基金会设立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8号。

8、宏观经济专项奖励基金颁发的奖金。

个人获得的,属于国家计委部级奖励的,宏观经济专项奖励基金颁发的“杰出贡献奖”和“优秀人才奖”奖金,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1]759号。

9、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任课教师奖金。

个人获得的,由香港李嘉诚基金会和教育部合作设立的西部地区十四所重点建设高校从事重点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教学任课教师奖,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737号。

10、孙平化日本学学术奖金。

个人获得的第三届,由宋庆龄基金会设立的孙平化日本学学术奖金,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2]769号。

11母亲河(波司登)奖。

个人获得的,共青团中央、全国人大环资委、国家环保总局等九部门联合批准设立的环境保护方面的母亲河(波司登)奖,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3]961号。

12刘东生青年科学家奖和刘东生地球科学奖

个人获得的,由中国科学院设立刘东生地球科学基金颁发的刘东生青年科学家奖和刘东生地球科学奖,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10]74号。

13、陈嘉庚数理、生命、地球和信息技术科学奖。

陈嘉庚基金会由中国科学院为业务主管部门,实行理事会负责制,由科技部、财政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中国银行等部门及中国科学院各学部主任和院士组成理事会,下设评选委员会。该基金会的主要职责是设立陈嘉庚科学奖,以奖励取得杰出科技成果的我国优秀科学家,促进中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

个人获得的陈嘉庚科学奖,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6]561号。

14、举报违法、犯罪奖。

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四)项。

15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

为表彰和奖励为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经环境保护部批准,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设立了中华环境奖(现冠名为中华宝钢环境奖)。由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教育部、民政部、环境保护部、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13家单位组成组织委员会,对其评选工作进行指导。该奖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

个人获得的中华宝钢环境优秀奖,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10]130号。

16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奖。

个人获得的,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科学技术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举办的全国职工职业技能大赛资金,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10]78号。

17、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

个人获得的,由国土资源部和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基金管理委员会严格按照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基金章程、奖励条例和评奖办法评出的黄汲清青年地质科学技术奖,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号。

18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

个人获得的,光华科技基金会奖励科技人员的奖金,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发[1994]048

19李四光地质科学奖。

个人获得的,由国土资源部和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基金会严格按照李四光地质科学奖章程和评奖办法评选出的李四光地质科学奖,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8号。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