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是否有追诉时效--广州刑事律师
标签:
刑事案件追诉时效广州刑事律师广州刑事辩护律师刑事追诉时效 |
分类: 刑事辩护 |
《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期限的理解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不满”不含本数。例如非情节严重的行贿罪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则其追诉时效是十年。
2.法定最高刑的理解:指犯罪所应适用的相应幅度的最高刑,而不是法条的最高刑。
3.只有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才存在追诉期满后,重新追诉的问题。
4.经过20年需追诉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二、起算: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
三、中断:追诉期间又犯新罪的,前罪的追诉时效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这只是指前罪而言的,新罪时效的计算不受影响。
四、延长:
1.概念:
指在追诉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导致追诉时效停止计算,也即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2.适用情形:
(1)已立案而犯罪人逃避侦查审判的,永远能追诉。立案和逃避两者缺一不可。
(2)被害人控告,应立案而未立案的。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