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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变更抚养权,对方提出不应改变孩子生活习惯的抗辩思路

(2018-12-21 16:34:48)
标签:

广州离婚律师

广州抚养权变更

孩子固定生活习惯

分类: 离婚继承

本案,双方协议离婚,已约定孩子由男方抚养,但女方一直不愿意将孩子交给男方,并提出孩子已随其在老家生活,形成固定生活习惯。本律师代理后提出如下思路:

孩子已形成生活习惯,是否就不应该改变生活习惯,不能变更抚养权?

被告的第三论点是孩子现已形成生活习惯,突然改变对孩子成长不利,这种观点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孩子刚6岁,正处于适应力最强的时候,也不是自我意识快速发展的时期(根据心理学常识,3,4岁的社会自我阶段及11,12岁的心理自我阶段才是自我意识萌芽及快速膨胀的时期)。其次,若仅仅以生活习惯作为判断标准,被告则可以无限期地拖延下去,以致孩子的生活习惯越来越难以改变,这不仅是浪费诉讼资源,也是对法律的无视。再次,当今社会,从小跟着父母去城市就读的比比皆是,代理人和原告均是此列,却没有对身心健康造成任何影响,试问参与庭审的各位包括被告,有几位不是从小就不断变更生活环境,不断成长的呢。另外,不可忽略的是从幼儿园变更到小学,从小学变更到中学,最终从高中变更到完全离开父母的大学,正是这种生活环境的不断变更才最终塑造了一个孩子,因此被告的抗辩毫无道理可言。最后,被告从未做过将孩子带至广州由原告照顾的尝试,其判断孩子不能过的好全部都是主观臆测,相反原告为此做好了十足的准备,也提出了自己忠恳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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