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年广东(广州)交通事故四级伤残赔偿标准-广州交通事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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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交通事故 |
2018-2019年广东(广州)交通事故四级伤残赔偿标准
计算方法:凭发票数额计算;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人损解释》
计算方法:待实际产生后另行计算或鉴定评估;
法律依据:《人损解释》第十九条
杨浩律师批注:因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无法确认具体数额,按法院的惯例,待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主张,如二次手术拆钢板(通常8000元左右)、整容费、恢复治疗等。若能证明必然产生的后续治疗费,经过鉴定,也可一并主张。
计算方法:
城镇标准:40975元×20年×70%=573650元
农村标准:15780元×20年×70%=220920元
法律依据:《人损解释》第二十五条
杨浩律师批注: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该项目城镇和农村差距较大,若有证据证明农村户口受害者在城市工作生活1年以上,可按城镇标准计算。可提供社居委证明、公司证明、租房或购房合同等证明。每多一处伤残,按多出的伤残系数乘以10%累加,如:两处十级为11%,一个九级,一个十级为21%。每多一处伤残,按多出的伤残系数乘以10%累加,如:两处五级为66%,一个四级,一个九级,两个十级为74%。
计算方法:本人月工资×具体误工月数
法律依据:《人损解释》第二十条
广州交通事故律师杨浩批注: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可进行鉴定,也可计算至定残前一日。需提供6个月以上银行流水和单位出具的因误工收入减少证明。不能证明固定工作的城镇居民按广东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平均工资计算,不能证明固定工作的农村居民按广东省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上一年平均工资计算。
计算方法:150元/天×住院天数 120元/天×医嘱护理天数 定残后生活护理费
法律依据:《人损解释》第二十一条
杨浩律师批注:住院及医嘱护理期结束并进行评残后,四级残疾需要护理依赖,护理依赖级别经司法鉴定一般是大部分护理依赖,定残后生活护理费为:120元/天×365天×护理年限×80%(法官酌定比例),护理依赖须进行鉴定(分为完全护理依赖100%, 大部分护理依赖80%, 部分护理依赖50%)。护理年限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不超过20年。法院通常惯例为10年一判。部分法院仍按照80元/天计算护理费标准,视情况争取。
计算方法:5000元×70%=3500元左右
法律依据:《人损解释》第二十三条
杨浩律师批注:营养费由医疗机构出具需要营养证明。以上三项即为通常所说“三期”赔偿,最好要求在出院小结或病例上载明休息期限,需要护理及营养。三期自行判断可参照《GA/T 1193-2014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 营养期评定规范》比对。
计算方法:100元/天×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人损解释》第二十三条
计算方法:
(一)被扶养人年龄在18岁以下
(二)被扶养人年龄在60岁—75岁之间
(三)被扶养人年龄在75岁以上
法律依据:
广州律师杨浩批注:对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人数通常为2人。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例如残疾的无劳动能力的成年人)计算20年;60周岁以上75周岁以下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去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计算方法:约56000至70000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广州律师杨浩批注:根据事故责任比例和具体伤残情况由法院酌定。
计算方法:按实际发票确定。参考30元/天×门诊次数或住院天数。
法律依据:《人损解释》第二十二条
计算方法:按实际发票确定。
法律依据:《人损解释》第二十六条
律师批注: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计算方法:凭发票确定。
法律依据:《人损解释》第十七条
杨浩律师批注:通常鉴定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