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交通事故民事起诉状
(2018-11-07 09:53:43)
标签:
交通事故起诉状广州交通事故律师广州交通事故起诉交通事故诉状 |
分类: 交通事故 |
交 通 事 故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李xx,男,汉族,1966年6月4日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xx路xx号。被告:程xx,男,汉族,1991年4月6日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xx路xx号。
电话:xxxxxxxx
被告: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建设大道738号浙商大厦36层。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电话:95522-3
被告:博悦人才服务(宁波)有限公司,住浙江省宁波保税区国际发展大厦605-12室。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电话:xx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程xx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6147.1元。
二、判令被告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对上述损失依法赔偿。
三、判令被告博悦人才服务(宁波)有限公司对原告第一项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18年6月5日21时20分,被告程xx骑电动自行车,沿x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路与xx路交口东500米时,撞到前方步行的原告李xx,至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被送往广州市人民医院治疗,被诊断为椎体压缩性骨折。后原告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本次事故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河大队认定,被告程xx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悉,被告程xx为外卖骑手,雇主博悦人才服务(宁波)有限公司在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购买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现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特呈状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代理人:杨浩(电话:13535015267)
2018年10月3日
举 证 目 录
1 交通事故认定书,页数1,复印件,证明交通损害基本事实
2 病历,页数3,复印件,证明原告受伤害后,诊疗经过及伤情
3 司法鉴定意见书,页数5,复印件,证明原告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及三期情况
4 身份证复印件、收入证明、劳动合同,页数13,复印件,证明原告为城镇户口,为上海铁路局职工,每月工资9822元
5 身份证复印件、保险单,页数5,复印件,证明被告主体适格
举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