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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处理,是否双赔--合肥律师杨浩

(2017-05-28 10:01:42)
标签:

交通事故工伤

工伤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工伤竞合

合肥交通事故工伤

合肥律师

分类: 工伤劳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上下班途中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那么此种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的情形,如何赔偿?

    合肥律师杨浩解答: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采取部分兼得方案。对于两种赔偿中相同或者类似的项目只能获得一次赔偿,如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得了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劳动者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中就不能再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这些损失;对于没有重复的项目可以分别向交通事故侵权方和用人单位要求赔偿,例如受害人在交通事故赔偿中获得了残疾赔偿金,其仍可要求用人单位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理由如下:

    首先,从法律效力而言,《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是劳动部制订的,属于部门规章,而且只是试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是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属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层级明细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所以当《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不一致时,应试用效力层级较高的《工伤保险条例》;

    其次,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的性质看,两者请求权的基础不同,属于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的给付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侵权行为给付的依据是《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法规。当两者发生竞合时,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两者实行择一赔偿原则或者差额互补原则时,工伤职工完全可以获得双重赔偿,这将有利于使工伤职工的合法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

    其次,不违反损失填平原则。现代赔偿理论普遍承认损失填平原则,它强调调受害人所获得的赔偿不能超过损失。

    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损害赔偿标准和工伤保险赔偿标准中都有与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相同或者相似的项目,受害职工不能获得这些项目的双倍赔偿,正是损失填平原则的体现。损失填平原则一般适用于容易计算且可以用金钱来衡量价值的“财产性”损失,但残疾生活补助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赔偿项目偏重于对“人身性”损失的赔偿,而且人的生命、健康的价值本就难以衡量,也难以鉴定。

    因此,受害职工同时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中的“人身性”项目的赔偿,也不违反损失填平原则。

    最后,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维持法律对交通事故侵权人惩戒功能的需要。赋予用人单位追偿权,是维持法律对交通事故侵权人惩戒功能的需要,也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之体现。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制定该条例的目的在于分担用人单位的用工风险和保障劳动者获得充分保护。

    劳动者因公受伤,用人单位负有赔偿义务,但其作为间接侵权人,在受害人获得交通事故侵权人完全赔偿的基础上,赋予用人单位向侵权人追偿先支付的重复赔偿项目,正是分担用人单位用工风险的体现。

    而根据侵权理论,交通事故是由侵权第三人直接所致,交通事故侵权人承担完全赔偿责任是侵权第三人应尽的义务。同时,为维持法律制度对交通肇事者的惩戒功能的需要,不能因为受害人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就减轻其应负的责任,所以当用人单位先支付了重复项目之后,可以向交通事故侵权方追偿。

http://s4/small/006AgUBLzy7bqbA0xjB23&690

    广州律师杨浩(电话、微信13535015267)总结:交通事故和工伤竞合,一般先处理交通事故,赔偿数额确定后再行主张工伤赔偿,相同的项目扣除(医药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不同的项目可以再次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工行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交通事故是人体损伤程度的伤残,而工伤是劳动能力等级的伤残,一般工伤会比交通事故高一至两个等级。尤其在2017年1月1日,新的交通事故鉴定标准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实施后,交通事故伤残的鉴定更为严苛,往往工伤赔偿才是主要赔偿的来源。务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申报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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