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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律师合肥工伤认定 |
分类: 工伤劳动 |
徐某所在公司参与了一个大型公益组织开展的赛跑活动,要与其他几家公司一起竞赛,徐某也被公司编进了参赛团队中。在活动中,徐某的脚踝扭伤了,一个多星期没能上班。等他上班之后到了月底结算工资的时候,他发现自己在家养伤的那几天,在考勤表上记成了“病假”,工资也相应减少了。
徐某很不满,他找到人力资源部王经理理论,要求公司比照工伤标准,按全勤发放当月工资。王经理却说,徐某是在户外跑步时受伤的,并非是在工作岗位上,不能算工伤,但体恤他是在为公司参加竞赛受伤的,公司可以为他报销医药费。
徐某认为,医药费和全勤工资,自己一样都不能少。徐某是否可以通过申请工伤认定“逼”企业给他应得的权益保障呢?
【律师解答】徐某的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4条规定,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中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视为工作原因,但参加与工作无关的活动除外。徐某是受公司指派参加竞赛,且竞赛的结果与公司的荣誉相关,当然可视为他当时是在公司临时设置的工作岗位上,受伤应视为“工作原因”。即使他的伤情很轻,公司也应承担责任,将养伤期间视作停工留薪期,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而且,徐某的合理治疗费用,也理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公司支付。
杨律师提醒:在单位购买了社保的情况下,应当积极主动申报工伤,若单位未在1月内申请工伤认定,将自行承担工伤职工医药费用。职工发生工伤后可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并由公司和社保基金支付相应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