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头直指麻将馆!!--关于小区住房改商用问题解决方式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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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为了通俗易懂,本文采用了“住改商”这种非专业的描述。
住宅的功能就是休养生息,我们常常把家比作“温馨的港湾”,在外劳累一天之后,回到家,疲惫的精神才再次“充上电”,为新的一天做好准备。与家人聊天,看看电视节目,或者跟家里的宠物玩闹一阵,逗逗孩子,这份闲情逸致是人生中最宝贵的财富。
案例引导:成都市双流县某小区1栋1单元2楼的周某夫妇,自2011年入住该小区后不久,就一直被楼下106号麻将室的嘈杂声所困扰,先后投诉至物业、社区居委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尽管物业和社区均多次出面协调,规划建设部门也出台整改通知,但双方的纠纷仍未解决。
据原告方周女士的丈夫赵先生介绍,自家与一楼麻将馆系错层阳台,楼下麻将馆的一举一动都能听得清清楚楚。“麻将机洗牌声、麻友的争执声、打牌过程中的嬉笑怒骂声,整夜整夜就在窗户底下闹腾,正常人根本不能入睡。”赵先生介绍,自己是长途车司机,长期休息不好,对自己的工作非常不利;而爱人周女士常年身体不好,需要休息,面对这嘈杂的麻将馆,自己和家人深受其害。
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多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建筑区划内,本栋建筑物之外的业主,主张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屋价值、生活质量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不利影响。
那么我们可以看出以下问题:
首先,业委会仅有移交资料、选举、管理等权限,无权起诉。物业公司是提供物业服务的相对方,仅能就物业服务合同作为相对方涉及权利义务进行主张,也无权起诉。
其次,根据《物权法》七十七条、《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本栋建筑物内的其他业主才能认定为“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参与诉讼。并且,并非全体业主,只要有利害关系,1个业主也可以进行主张。
再次,物业公司能否接受委托,代为起诉的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五十八条,代理人只能是律师,近亲属、员工或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因此,物业公司不能代表“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进行诉讼。即使物业公司能代理,也仅是代理人,其原告方也应当是业主,而非物业公司。
综上,建议“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直接起诉,物业公司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相对方,应当起到积极协调、协助业主处理的作用。对于业主要求整改的“住改商”问题,可以结合利益冲突关系,由有意见的业主选举代表进行诉讼,分担诉讼成本。
小区业主可以先行在告示栏张贴成功判决的判决书,增加业主维权的信心,有序组织人员统计分析小区内的扰民住改商,并选出代表。建议选择离住改商房间比较近的住户,或者造成较大影响的业主起诉。因为起诉解决需要一定的时间成本,可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住改商”案件中,大量存在业主将涉案房屋出租、承租人改变房屋用途从而引发诉讼的情形。根据区分所有权司法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承租人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应承担与业主相同的法定义务,因此此类诉讼应当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同时,原告应提供涉案房屋的产权信息、相邻房屋的产权信息、涉案房屋的租赁情况证明。涉案房屋的租赁房屋信息可以通过物管、报警处理记录等途径了解固定。
拓展思路:彻底解决住改商问题,除起诉外,还需要小区物业、利害关系业主以及业主委员会的通力合作。
第一,住改商部分行业需要正规手续,并在相关部门备案,如餐饮、食品行业、公司等,若发现商户无证或缺证经营,可以向政府部门举报处理;麻将馆在很多小区尤其成都地区盛行,现没有具体法规限制,但若涉及聚众赌博则属于违法行为。
第二,应当在物业合同内载明,禁止住改商。由于商业物业无需政府定价,采用合同制。若经过利害关系人同意的住改商,应当在合同内提高定价,增加商户进入小区的成本。
第三,业委会已成立的,可以召开业主大会,对住改商行为明令禁止,禁止住宅变更为餐饮、娱乐、仓储、教育等经营性用房。已经住改商的业主,区别收取物业管理费。住改商目的即是节约成本,这样,从经济适用的角度考虑,这类企业自然会选择离开。
第四,针对部分租房经商的商户,应当由物业及业委会和房主积极协商,业委会制定的规章载明不得将房屋出租给商户,并对此宣传推广。
律师呼吁:
不夸张地说,住宅是每一个家庭最后的堡垒,在眼下这个移动互联网已渗透得无孔不入的年代,这份私人空间弥足珍贵。
请让工作的归工作,让生活的归生活。我们在工作中拼尽全力,目的就是为了享受更为舒适的生活。如果要以牺牲生活质量为代价去获得工作上的更大进步,这样的进步又有什么意义呢?公共政策的制定也应遵循此道,以公众利益和长远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扶持创业是好事,但也不能忽视“家”之于人的特殊意义,对人们最基本的生活和生命规律,给予最起码的尊重。
此文为合肥律师杨浩(电话:18326118806)花费大量时间、精力总结原创,如您觉得有用,请收藏备用,动动手指分享给更多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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