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
(2022-03-27 13:54:12)
答
辩
状
一,被告有严重的脑部疾病(见证据1),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
二,“委托协议”有失公平,原、被告违约责任竟相差十倍之巨(见证据2);
三,并非被告“跳单”,而是原告客户作了重新选择;
本人刘翔,被告之子,本案唯一代理人,身份证号:
本人在南通购置了一套房产,急需100万首付款,为此,决定将父亲在周浦的房产予以出售。当时,反复告知父亲:
1.必须现金交易,不能银行贷款;
2.和周边所有中介签定委托协议,择快而选;
3.为了速度,可适当降低房价;
原告利用了父亲的疾病,签定了“独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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