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6.6万元!四川一中学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集中采购被警告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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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四川政府采购网获悉,四川省泸县第九中学印刷服务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集中采购,该行为属于规避政府采购,具体情况内容如下:
经泸县财政局立案调查,针对泸县审计局在四川省泸县第九中学(以下简称“泸县九中”)审计中发现,泸县九中印刷服务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泸县九中的行为属于规避政府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本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第七十一条规定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泸县财政局决定:对泸县九中2019年8月至2021年的印刷服务未实施政府采购的行为,给予泸县九中警告处罚,并处6.6万元的罚款,责令泸县九中及时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于2023年3月底以前报送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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