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金额308万元!青海通报一公司未按照采购文件签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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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青海政府采购网获悉,一公司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被通报处罚,涉及金额3080000元。具体情况内容如下:
当事人为青海朝阳电子商务示范基地有限公司,该公司在参加“青海省重工业职业技术学校物流服务与管理专业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中,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该公司在签订的合同中,部分产品的品牌型号与投标文件的规格型号不一致,上述事实有投标文件、公示的分项报价表、签订合同等材料为证,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的规定,青海省财政厅已作出《青海省财政厅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告知该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该公司未要求组织听证,且对相关事实予以认可,辩称投标时没有主观恶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青海省财政厅决定对该公司罚款15400元(3080000×5‰=15400),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望各投标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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