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5万元!四川一公司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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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公司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被处以罚款50633.76元并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具体情况如下:
当事人为宜宾苏朋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在长宁县城区高中阶段学校资源整合设备设施项目(长宁县中学校)第二包仪器设备(编号:长政采公〔2022〕3号)中,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中标、成交。以上事实有这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长宁县城区高中阶段学校资源整合设备设施项目(长宁县中学校)政府采购项目评审报告》;《宜宾市政府采购中心长宁县分中心关于政府采购质疑成立影响中标结果改变的函》(长政采〔2022〕6号);四川政府采购网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截图;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冀发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关于韩电集团有限公司基础信息截图;《质疑函》;《长宁县财政局调查(询问)笔录》;《立案审批表》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和附1《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财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川财规〔2018〕20号),长宁县财政局拟对宜宾苏朋教学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处以罚款50633.76元,(采购金额10126752.73元的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望各投标人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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