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中标候选人的这些问题,你都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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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有关问题一直是招投标中的热点话题,下面这些问题你都遇到过吗?一起来看看吧~
一、 评审结束后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可以直接公示第二名中标吗?
答:不可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招标人是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还是选择重新招标,法律赋予招标人有自主选择权。招标人有权选择是重新招标还是选择第二中标候选人。但是,招标人应当慎重选择重新招标方式。一般情况下,只有在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与招标人预期差距较大,或者对招标人明显不利时,招标人才选择重新招标。
并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为了防范中标候选人之间串通,以及减少恶意投诉,《招投标实施条例》没有规定招标人必须选择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综上所述,评审结束后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不可以直接公示第二名中标。
二、第一中标候选人供货能力不足,怎么办?
答:对于还未签订采购合同这种情况,
如中标供应商表示不能按合同履约,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可依法顺延或重新招标。供货能力不足不属于正当理由,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选择)确定下一位中标候选人(履约),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组织招标)活动。
三、什么情况下第一中标候选人不能中标?
答:以下情况下第一中标候选人不能中标:
1.中标供应商虚假应标。
2.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并且影响中标结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可能会发生违法行为,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影响中标结果。一旦出现这种行为,就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判定中标结果无效,有合格中标候选人的,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3.供应商质疑、投诉,改变评审结果。按照财政部94号令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对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投诉,如果质疑、投诉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合格供应商又符合法定数量时,就可以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4.中标单位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中标单位拒绝签订合同,并放弃中标资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可以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单位。当然,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5.重新评审改变中标结果。在采购过程中,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几种可以重新组织评审的情形,重新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有可能改变中标结果,第一中标候选人就有可能不中标。
6.第一中标候选人不缴纳履约保证金。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四、第一中标候选人要公示吗
答:需要。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内容作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交货期),以及评标情况;
(2)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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