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收违法所得243140.03元并罚款19050元!舟山通报一公司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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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招投标串通投标不良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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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财政局发布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公司为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牟取利益,被舟山市财政局罚款1905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43140.03元,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具体情况如下:
当事人为浙江聚邦科技有限公司,经查明,浙江聚邦科技有限公司为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牟取利益,先后两次向陪标公司提供投标文件用于该项目围标,并与陪标公司达成了在围标目的实现后业务由浙江聚邦科技有限公司具体运营的约定。
通过围标,国科华创高技术产业服务中心(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华创”)以3年381万元的中标价成为中标人。项目中标后由浙江聚邦科技有限公司实际运营,根据这次项目采购合同及市检察院关于这次案件的审查报告,这次项目采购金额为381万元。2019年2月20日和2019年10月8日,国科华创分别以“咨询服务费”名义支付浙江聚邦科技有限公司577472元、477547.58元。后因项目提前终止,浙江聚邦科技有限公司再未收到项目其他运营费用。上述两笔费用共计1055019.58元为浙江聚邦科技有限公司在项目中的全部收入。浙江聚邦科技有限公司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实施与其他单位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022年8月15日,舟山市财政局向浙江聚邦科技有限公司书面取证,要求浙江聚邦科技有限公司提交项目的全部完整财务档案。8月22日,舟山市财政局委托舟山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对浙江聚邦科技有限公司在这次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核算。11月11日,舟山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向舟山市财政局提交对浙江聚邦科技有限公司在这次项目违法所得的核算报告,核算出浙江聚邦科技有限公司在这次项目的总收入为1055019.58元。其中,税后收入为995301.46元,总支出为752161.43元,项目毛利为243140.03元。经舟山市财政局审查,认可该核算结果,认定浙江聚邦科技有限公司在这次项目的违法所得为243140.0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结合《舟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舟检检诉意〔2022〕1号)中“鉴于该公司经企业合规整改,已建立、完善了相应管理制度,经第三方监督组评估认为该公司达到合规管理预期目标,建议对其适当减免行政处罚”的建议,决定给予浙江聚邦科技有限公司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9050元;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没收违法所得243140.0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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