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标签:
干货分享投标文件招标知识 |
分类: 招标知识 |
案情简介:
禹州市某清洁服务公司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案件过程
禹州市中心医院被褥、布类租赁及洗涤采购项目于2022年9月9日在禹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活动。2022年9月13日发布中标公示,确定该公司为中标人,并发放中标通知书。2022年10月9日,该公司向采购人递交放弃函,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豫财税政【2016】31号)第七节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17250元(3450000×5‰)
2、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条(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更多招投标信息请登录【比地招标网】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