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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022-12-29 11: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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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货分享

投标文件

招标知识

分类: 招标知识
案情简介:

禹州市某清洁服务公司中标后放弃中标资格,拒绝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案件过程

禹州市中心医院被褥、布类租赁及洗涤采购项目于2022年9月9日在禹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开评标活动。2022年9月13日发布中标公示,确定该公司为中标人,并发放中标通知书。2022年10月9日,该公司向采购人递交放弃函,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和《河南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豫财税政【2016】31号)第七节之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即17250元(3450000×5‰)

2、 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处罚生效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以案释法—供应商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供应商有前款条(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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