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疫情形势较为严峻为由,拒签采购合同,一公司被通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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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财政局发布了关于供应商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具体内容如下:
当事人:安徽大鑫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安徽大鑫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参加石台县少奇红军小学、城南幼儿园食堂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的政府采购,并以402180元的报价获得成交资格。该项目成交通知书于2022年4月11日发出,
2022年5月5日安徽大鑫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采购人发函,以疫情形势较为严峻为由,放弃该项目成交资格,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
处罚结果:1、处以采购金额(402180.00元)千分之五的罚款,计2010.90元;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本项目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处罚日期:2022年0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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