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毁灭敌术,如何通过公权力整人
(2022-05-03 19:2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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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教育军事历史杂谈 |
自毁灭敌术,如何通过公权力整人
法律属于公共产品之类,任何职场个人都可以用,一般来说,大多数职场人所会遭遇到的官司均为民事诉讼问题,而行政诉讼(民告官)、刑事诉讼相对较少。此三类性质官司不仅在于对象的区别,亦在于后果的代价强度问题。
我曾经讲过三大观点:一是假如你遭遇民事官司,如无特别必要,则完全不需要找律师,因为民事律师所能够做的事,其实你都可以做到;二是不要畏惧法律,因为法律生来就存在一些漏洞(如时效问题、证据问题、程序问题等);三是要在工作中善于使用法律手段解决一些问题。
在一般民事官司中,并不存在各种激烈的所谓辩论场景,切勿被香港所谓律政影视作品误导,因影视作品为了比较受观念欢迎,所以必须设置一些激烈起伏的情节,便于激发观众的共鸣或愤怒情绪,从而引发观众追剧,提高收视率,即便是刑事官司中亦不存在太过复杂的辩论场景,而在民事纠纷中,案情相对简单时适用于简易程序,即便复杂一些需适用普通程度,但几乎两者庭辩时亦不会存在过多差异,主要区别就在于结案时间会更长一些而已,以及审判人员可能级别会高些。
在职场,以法律手段整人,就在于收集对方违法犯罪的证据,对此必须做到三点:一是关联性(与案件相关或属于证据链中一部分);二是真实性(切勿造假,造假证据处罚会比较严重,包括律师亦会被处罚),因部分人为了获得法院立案,会通过造假证据来实现官司诉讼的目的,或为了赢得官司而造假;三是合法性,不真实也就不合法,当然合法性更偏向于对证据的获得途径而言。
在起诉之前,你掌握对方的违法犯罪事实证据,向有关部门举报立案即可,只要你摆出证据,相关部门一般就会执行,因为通常情况下,有关部门不会纠结于证据的真实性或合法性,他们毕竟属于执行部门,只要有人报案且有证据呈现,通常都会执行,毕竟报假案或证据造假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身承担,对组织部门来说只是资源浪费或恶意占有,对组织部门执法人员个体来说,却不会感受到多少坏处,当然有关部门正式起诉前,会对证据的甄别整理之后行动。
当下职场,其实很多单位都或多或少在干着违法违规的事(如劳动法),基本处于有法不依,假如政府部门不采取强制措施,而职员个体迫于生活压力而不敢使用法律手段,那么,相关用人单位是很难会主动适应法律而行的,这只是针对组织整体而言。
而针对组织内个体,同样存在违法行为,领导个人无视法律,对下属职员的各种利益侵害或剥夺,以及领导个人或与其他成员合谋截取组织利益,以饱私囊,对这些违法行为收集,同样可以取得威胁整治你的对手或领导,运用此法的好处是可以尽可能保住工作或减少领导施害,但弊端就在于,可能因此晋升无望。对此,在我的下一本书中,会每个章节末尾讲述相关法律的应用。
在无法收集对方违法犯罪证据时,即意味着正常途径无法达成目的,因此,组织内不能处理的问题,可以跳出组织,从组织外事件入手,对此,通过自毁将祸患转移至对方,如,你可以通过一些语言或其他具有挑衅意味的行动刺激对方,当然,在你挑衅之前最好作一些证据的收集准备工作(如在有摄像头的地方或你安排其他人员在附近录制),一旦对方向你动手,将你打伤,即意味着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这就意味着对方不仅要花大笔钱财,更在于对方因此而吃牢饭。
此法具有一定风险,亦存在比较大的代价,所以事前在有其他人员在场或你本身就安排人在附近,目的自然是为了护驾,避免被干趴(伤可以,但不能干趴)。事情发展到这一步,主动权便掌握在你手里(如要求对方赔偿多少损失、是否谅解对方、什么时候讲解、是否要对方坐牢等等)。
所以自毁伤敌术虽极其有效,但代价亦比较高,一般情况下,职场人不会选择此法,但可以选择求其次(假如你是女性,可以同性或异性丑闻,同过媒体曝光对方,假如你是男性,对方亦是男性,亦可使用此法,但对方是女性,则需要视情况而定),借助舆论、借助公义、借助道德压力,即便对方不妥协,而与之有关的各阶层利益者亦会对其施压,即你可以无视媒体舆论,但你不可能无视组织各层领导的权威压力,因为即便你无视亦改变不了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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