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友梅
独立董事是指独立于公司股东且不在公司中内部任职,并与公司或公司经营管理者没有重要的业务联系或专业联系,并对公司事务做出独立判断的董事。中国证监会在《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证监会的《指导意见》)中指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一、独立董事制度是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1940年美国颁布的《投资公司法》是其产生的标志。该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该有不少于40%的独立人士。其制度设计目的也在于防止控制股东及管理层的内部控制,损害公司整体利益。1976年美国证监会批准了一条新的法例,要求国内每家上市公司在不迟于1978年6月30日以前设立并维持一个专门的独立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由此独立董事制度逐步发展成为英美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为了改善公司治理结构,限制大股东的不良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2001年8月,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正式实施,该文件要求2003年6月30日前各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应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同年,证监会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2002年1月中国证监会与国家经贸委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3章专节规定独立董事制度。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第123条规定:“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因此独立董事的立法在我国公司法上正式确立。
二、独立董事的职权与义务
(一)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
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赋予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包括: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二)独立董事的其他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 什么人才能担任独立董事
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条件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任职条件如下: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该证监会的证监会的《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既为公司服务,又维护着中小股民的利益,使公司和股东实现了“双赢”。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同时他们眼界开阔,经验丰富,能为企业提出实用而中肯的建议。
文竹居士于2018年9月26日http://s15/mw690/006z8PgGzy7nVtpjWTs6e&6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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