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2016-12-02 10: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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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2 民用建筑中各类建筑物的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2.3
民用建筑中消防用电的负荷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3.2.4
3.2.5
3.2.6 区域性的生活给水泵房、采暖锅炉房及换热站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工程规模、重要性等因素合理确定负荷等级,且不应低于二级。
3.2.7
3.2.8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3.2.9 对于一级负荷中的特别重要负荷,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3.2.10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路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路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3.2.11
来源
http://www.zzguifan.com/webarbs/book/199/122152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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