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请求检察院给提供审查法院判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及规范性文件
2023-09-10 05:32:59
一、安阳市开发区2012年拆迁不告知就把我家定位钉子户不拆我家房屋,信访请求拆迁他们说不用拆我家的房子,2015年路和绿化带修好没告知、没补偿、没有法院许可,公安部封路,动用黑社会、雇佣13、4岁未成年初中学生参加黑社会行动,打、砸、抢夺通信设备、损坏财产非法拘禁,暴力拆迁我家及我名下我3家3处房屋(我侄子年幼、岳母年迈怕他们不交公粮,把他们的户口并在我家户口本上)。不谈开发区拆迁合不合法,合不合理、补偿的多与少,开发区自己规定的拆迁从村民补偿款里扣安置费等费用,支付给村委会村委会负责安置,剩余的补偿支付给个人。扣罢费用房屋补偿款加其它补偿共计1334910.66元,省运管公司转给我家的409326元补偿款。按村委自制章程规定我家应分5套安置房,拆迁前我家买了一套安置房,拆迁后应该再分4套安置房,拆迁领导和村干部按村委自制章程规定签字给了4套安置房只给了1套、拆迁开发区和村委会不按规定、不补偿我家,是他们为侵占我家安置房补偿款,派人长期对我跟踪威逼我签他们伪造的假补偿表,起因本人从2002年到2018年间村委换届与村霸竞争村长,惹下了当权者。我家房屋虽是15年拆迁,安阳市开发区履行的12年行政行为,12年拆迁补偿完毕开发区提供的(2013)省、市制定的征地文件,征地没有提供国土资源部批准用地文书及文号征地用途,开发区属于非法征地。开发区拆迁向法院提供给的房屋补偿款明细表上给的房屋补偿款39592566元,却没依法提供39592566元房屋补偿款分配情况,拆迁了多少户房屋,每户被迁房屋面积是多少,给了每户多少补偿款多少安置房,法院没让被告依法提供给其他村民家的补偿表和给安置房情况叫对比,法院审案行为违法。拆迁涉黑、侵占安置房补偿款,教唆未成年学生犯罪,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其行为检察院依法应当怎么处理?
二、拆迁后信访无果转由诉讼: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没按《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审案判案,法律规定不动产诉讼时效20年,县法院法法官王希卉审理不动产房屋拆迁补偿案,法院作出(2019)豫0522行初33号裁定书依超诉讼时效驳回诉讼。再审:被省高院(2019)豫行申1645号裁定书发回重审。安阳县法院庭长张晓亮审理发回重审案件,法院作出(2020)豫0522行初46号判决书驳回诉讼。我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在安阳市法院法庭上法官袁武明问被告,拆迁我家多少房屋,应该给多少安置房多少补偿款,竟一问三不知,法官叫被告3天内把代理词送到法院宣布休庭,安阳市法院判安阳县法院审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还上诉讼费(2021)豫05行终26号裁定书把案件再次发回重审违法,《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安阳市法院再次把案件发回安阳县法院重审,最后是安阳县法院正副院长亲自审理再次发回重审案件,徇私舞弊、袒护被告审案错的离谱,开发区修路建学校属于政府征收我家房屋,法院判村委会补偿判案使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村委会组织法实施细则》及村民自治章程规定,村委成员无权变更、更改上级补偿政策、无权替村民签任何补偿协议。},审案程序违法,开发区征地拆迁不采纳我提供的开发区的拆迁补偿表,采纳被告伪造的假补偿表,我3家被拆房屋面积1393.11平方扣罢安置费的费用,开发区的补偿表上房屋补偿款702024.4元,其它补偿632886.26元,共计1334910.66元,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补偿款被被告用我的名字、用现金支票给转走了676270元,我家补偿款叫别人给领走了20万,拆迁省运管公司转给我家的补偿款409326元,法院无凭无据变更补偿主题扰扰乱公正,判我家得到足额补偿。法院对问题、疑点不审不查,开发区拆迁我3家房屋不但没给我家房屋补偿款,没给宅基地补偿款,又从其它60多万补偿款里截留走20多万元,含我没诉求法院判给福利款还差我家973584.66元补偿款没补偿到位。法院认定我家676270补偿款元以及15900元福利款一块转走打入相州农商银行账户、全是假证加胡乱说,08年征完地后我家就没了相州农行账户,法官在判决书里替被告做假,因拆迁2012年至2015年村没分给我家3口人福利、每人每年4000元4年福利款48000元,被告提供的补偿款数字与实际数字不向对、互不吻合,前后说词不一致法院帮被告造假。开发区领导和村干部按村委制定的安置方案,签字给了我家4套安置房我家只得到1套,还差我家3套安置房,法院不判给拿3套安置房,也不判被告退还所扣安置房等费用,下达的(2021)豫0522行初7号判决书不符合判案的逻辑、缺失证据、缺失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构成枉法裁判,上诉:(2021)豫05行终278号裁定书驳回诉讼、再审:(2022)豫行申47号裁定书驳回诉讼是法官不依法行政践踏法律。安检行监(2022)41050000015号不支持我的监督申请,是安阳市检察院检察官袒护被告,袒护法院,践踏法律、其行为严重违法。违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六条中的规定;最高检指出:检查机关是我家国家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他既可以监督公安机关的违法办案问题、也可以对法院的违法办案进行监督,所依说如果出现冤假错案检查机关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依法法官检察院应得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三、出现的新证据足以证明我提供的证据、我在法庭上所述都是事实。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法院不给立案,新证据:村征收没盖房子的空闲宅基地每平方补偿450元,建新村拆迁村民房屋村委自制章程方案中没分楼房平房,拆迁房屋每平方补偿的800元给村民提供安置房。开发区拆迁村民房屋楼房补偿的每平方600元、平房每平方480元、460元、简易房20元,给村民提供安置房。扣罢费用后开发区补偿表上我家楼房1号院被拆房屋面积949.77平方,房屋补偿款加其它补偿款合计807179.24元,开发区派人跟踪逼我签他们伪造的补偿表,拆迁房屋每平方补偿300多元200多,被告第1次拿来伪造的楼房1号院补偿款是34万多,金额与补偿表上金额差距太大,我一气之下把他们拿来的补偿表撕碎。第2次拿来的楼房1号院补偿款是378532元(第2次拿来的补偿表钱数比第1次拿来的补偿表上钱数多了3万多,没撕丢证据)我没签字。我被跟踪我妻子和儿女怕我出事哭着闹着叫我答应他们的补偿,被逼无奈2016年6月28日我在他们第3次拿来的楼房1号院393426元补偿表上签字(第3次拿来的补偿表上钱数比第2次拿来的补偿表上的钱数又多了不到3万),最后省运管转给我3家的补偿款409324元,被告每次伪造的补偿款数字都不一样,他们伪造的补偿表我向法院说明过情况。新证据:村里出现疫情入户调查时拿到的证据,在村里有房子人从小在外地、在外娶妻生子人都6、70岁了全家人户口都不在村,房子被拆都按村委自制章程规定给了安置房,40年前分责任田前去世的老人他无儿无女有房,拆迁老人房子后把安置房给了老人的侄子家。我侄子、岳母各自有各自的房子、90年分了责任田,拆迁开发区领导和村干部按村委自制章程方案签字给了我家4套安置房,我家只得到1套,法院不去调查那3套安置房的去向,派人调查我女儿、侄子户口迁出时间、我岳母去世时间,法院没判给我家安置房,也没判开发区归还所扣的安置费等费用,法院、检察院审案不采纳证据、枉法裁判。按村两委、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共同制定的自制章程拆迁安置方案规定;我家应该分五套安置房,按村安置方案附件二第一条规定,有我夫妻一套安置房,我儿子一安置房。按村安置方案附件二第七条规定,有我女儿一套安置房。按村安置方案附件二第五条规定,有我侄子一套安置房,我岳母一套安置房。拆迁前08年我夫妻的那套安置房我家已购买,拆迁后应该再给4
套安置房。
申诉人请求检察院给提供审查法院判案所依据的法律条文及规范性文件
一、安阳市开发区2012年拆迁不告知就把我家定位钉子户不拆我家房屋,信访请求拆迁他们说不用拆我家的房子,2015年路和绿化带修好没告知、没补偿、没有法院许可,公安部封路,动用黑社会、雇佣13、4岁未成年初中学生参加黑社会行动,打、砸、抢夺通信设备、损坏财产非法拘禁,暴力拆迁我家及我名下我3家3处房屋(我侄子年幼、岳母年迈怕他们不交公粮,把他们的户口并在我家户口本上)。不谈开发区拆迁合不合法,合不合理、补偿的多与少,开发区自己规定的拆迁从村民补偿款里扣安置费等费用,支付给村委会村委会负责安置,剩余的补偿支付给个人。扣罢费用房屋补偿款加其它补偿共计1334910.66元,省运管公司转给我家的409326元补偿款。按村委自制章程规定我家应分5套安置房,拆迁前我家买了一套安置房,拆迁后应该再分4套安置房,拆迁领导和村干部按村委自制章程规定签字给了4套安置房只给了1套、拆迁开发区和村委会不按规定、不补偿我家,是他们为侵占我家安置房补偿款,派人长期对我跟踪威逼我签他们伪造的假补偿表,起因本人从2002年到2018年间村委换届与村霸竞争村长,惹下了当权者。我家房屋虽是15年拆迁,安阳市开发区履行的12年行政行为,12年拆迁补偿完毕开发区提供的(2013)省、市制定的征地文件,征地没有提供国土资源部批准用地文书及文号征地用途,开发区属于非法征地。开发区拆迁向法院提供给的房屋补偿款明细表上给的房屋补偿款39592566元,却没依法提供39592566元房屋补偿款分配情况,拆迁了多少户房屋,每户被迁房屋面积是多少,给了每户多少补偿款多少安置房,法院没让被告依法提供给其他村民家的补偿表和给安置房情况叫对比,法院审案行为违法。拆迁涉黑、侵占安置房补偿款,教唆未成年学生犯罪,向法院提供虚假证据,其行为检察院依法应当怎么处理? 二、拆迁后信访无果转由诉讼: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没按《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审案判案,法律规定不动产诉讼时效20年,县法院法法官王希卉审理不动产房屋拆迁补偿案,法院作出(2019)豫0522行初33号裁定书依超诉讼时效驳回诉讼。再审:被省高院(2019)豫行申1645号裁定书发回重审。安阳县法院庭长张晓亮审理发回重审案件,法院作出(2020)豫0522行初46号判决书驳回诉讼。我不服判决再次上诉,在安阳市法院法庭上法官袁武明问被告,拆迁我家多少房屋,应该给多少安置房多少补偿款,竟一问三不知,法官叫被告3天内把代理词送到法院宣布休庭,安阳市法院判安阳县法院审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还上诉讼费(2021)豫05行终26号裁定书把案件再次发回重审违法,《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安阳市法院再次把案件发回安阳县法院重审,最后是安阳县法院正副院长亲自审理再次发回重审案件,徇私舞弊、袒护被告审案错的离谱,开发区修路建学校属于政府征收我家房屋,法院判村委会补偿判案使用法律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拆迁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村委会组织法实施细则》及村民自治章程规定,村委成员无权变更、更改上级补偿政策、无权替村民签任何补偿协议。},审案程序违法,开发区征地拆迁不采纳我提供的开发区的拆迁补偿表,采纳被告伪造的假补偿表,我3家被拆房屋面积1393.11平方扣罢安置费的费用,开发区的补偿表上房屋补偿款702024.4元,其它补偿632886.26元,共计1334910.66元,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补偿款被被告用我的名字、用现金支票给转走了676270元,我家补偿款叫别人给领走了20万,拆迁省运管公司转给我家的补偿款409326元,法院无凭无据变更补偿主题扰扰乱公正,判我家得到足额补偿。法院对问题、疑点不审不查,开发区拆迁我3家房屋不但没给我家房屋补偿款,没给宅基地补偿款,又从其它60多万补偿款里截留走20多万元,含我没诉求法院判给福利款还差我家973584.66元补偿款没补偿到位。法院认定我家676270补偿款元以及15900元福利款一块转走打入相州农商银行账户、全是假证加胡乱说,08年征完地后我家就没了相州农行账户,法官在判决书里替被告做假,因拆迁2012年至2015年村没分给我家3口人福利、每人每年4000元4年福利款48000元,被告提供的补偿款数字与实际数字不向对、互不吻合,前后说词不一致法院帮被告造假。开发区领导和村干部按村委制定的安置方案,签字给了我家4套安置房我家只得到1套,还差我家3套安置房,法院不判给拿3套安置房,也不判被告退还所扣安置房等费用,下达的(2021)豫0522行初7号判决书不符合判案的逻辑、缺失证据、缺失所依据的法律条文构成枉法裁判,上诉:(2021)豫05行终278号裁定书驳回诉讼、再审:(2022)豫行申47号裁定书驳回诉讼是法官不依法行政践踏法律。安检行监(2022)41050000015号不支持我的监督申请,是安阳市检察院检察官袒护被告,袒护法院,践踏法律、其行为严重违法。违背《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第二十六条中的规定;最高检指出:检查机关是我家国家唯一的法律监督机关,他既可以监督公安机关的违法办案问题、也可以对法院的违法办案进行监督,所依说如果出现冤假错案检查机关应当承担对应的责任。依法法官检察院应得负什么样的刑事责任? 三、出现的新证据足以证明我提供的证据、我在法庭上所述都是事实。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法院不给立案,新证据:村征收没盖房子的空闲宅基地每平方补偿450元,建新村拆迁村民房屋村委自制章程方案中没分楼房平房,拆迁房屋每平方补偿的800元给村民提供安置房。开发区拆迁村民房屋楼房补偿的每平方600元、平房每平方480元、460元、简易房20元,给村民提供安置房。扣罢费用后开发区补偿表上我家楼房1号院被拆房屋面积949.77平方,房屋补偿款加其它补偿款合计807179.24元,开发区派人跟踪逼我签他们伪造的补偿表,拆迁房屋每平方补偿300多元200多,被告第1次拿来伪造的楼房1号院补偿款是34万多,金额与补偿表上金额差距太大,我一气之下把他们拿来的补偿表撕碎。第2次拿来的楼房1号院补偿款是378532元(第2次拿来的补偿表钱数比第1次拿来的补偿表上钱数多了3万多,没撕丢证据)我没签字。我被跟踪我妻子和儿女怕我出事哭着闹着叫我答应他们的补偿,被逼无奈2016年6月28日我在他们第3次拿来的楼房1号院393426元补偿表上签字(第3次拿来的补偿表上钱数比第2次拿来的补偿表上的钱数又多了不到3万),最后省运管转给我3家的补偿款409324元,被告每次伪造的补偿款数字都不一样,他们伪造的补偿表我向法院说明过情况。新证据:村里出现疫情入户调查时拿到的证据,在村里有房子人从小在外地、在外娶妻生子人都6、70岁了全家人户口都不在村,房子被拆都按村委自制章程规定给了安置房,40年前分责任田前去世的老人他无儿无女有房,拆迁老人房子后把安置房给了老人的侄子家。我侄子、岳母各自有各自的房子、90年分了责任田,拆迁开发区领导和村干部按村委自制章程方案签字给了我家4套安置房,我家只得到1套,法院不去调查那3套安置房的去向,派人调查我女儿、侄子户口迁出时间、我岳母去世时间,法院没判给我家安置房,也没判开发区归还所扣的安置费等费用,法院、检察院审案不采纳证据、枉法裁判。按村两委、全体党员、村民代表共同制定的自制章程拆迁安置方案规定;我家应该分五套安置房,按村安置方案附件二第一条规定,有我夫妻一套安置房,我儿子一安置房。按村安置方案附件二第七条规定,有我女儿一套安置房。按村安置方案附件二第五条规定,有我侄子一套安置房,我岳母一套安置房。拆迁前08年我夫妻的那套安置房我家已购买,拆迁后应该再给4 套安置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