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明天下清现在是历史以来党纪国法发乱时代
(2022-06-24 11:00:04)
农民的财产有公安护航,启动黑社会,雇佣未成年学生教唆下一代被官员明抢
事实如下:
非法拆迁,证据上给的补偿案被霸占:反反复复经过九次裁判,我对安阳县法院最后判决不服、是安阳县不采纳证据,替被告捏造了为证判驳回诉讼,安阳市法院、省高院最后支持原判,安阳市检察院的,安检行监(2022)40050000015号不支持的监督申请不服,放下管安阳市开发区管委会拆迁,公安封路保驾护航,起动用黑社会,雇佣未成年学生参加违法拆迁,拆迁后未按规定依法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的规范性文件,拆迁侵占我家补偿款和安置房,管委会的行政行为、不但违法而且构成严重犯罪的事件不提。
一、管委会拆迁,支书说拆迁我村房屋管委会每平方补偿1500,加其它补偿,我家补偿款总计2722551.26元,,从我家房屋补偿款里扣除旧房改造款、安置费支付给村里,村里没按分房方案给我家提供安置房。扣过费用后,管委会工程拆迁补偿表上给的房屋分别是600元、480元,460元400元300元240元,拆迁我家三处房屋面积合计1393.11平方,房屋补偿款加搬家补偿、过渡补偿、院墙等其它补偿,补偿总计1334910.66元。,我家仅仅得到409326元, 管委会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余的补偿款于2016年6月29日和2016年10月17日分两笔转走侵占,还差925584.66元补偿。
二、2015年修路拆迁我家的55号院,拆迁我岳母的84号院房屋扣安置费,没按规定提供安置房,拆迁我家两处房屋应该给两套安置房。2016年6月27日有村长和管委会人员签字,给了我女儿一套安置房我家没得到,未显示补偿款的去向。实际2015年拆迁,我家既得到安置房也没到补偿款。
2016年7月学校扩建拆迁我儿子和侄子1号院房子,管委会工程拆迁补偿表上的补偿表上的补偿款807179.24元。拆迁后我家仅仅得到409326元。拆迁后2016年10月13号有村长和管委会人员签字,给了我儿子一套安置房,侄子一套安置房,两套安置房我家只得到儿子的一套,还差3套安置房。
三、无论是管委会建设拆迁、还是村里建设新村拆迁,都得案村规民约安置方案安置,按村安置方案我家都是五套安置房我家只有两套房子。村里新村改造拆迁比管委会补偿的还高,管委会拆迁村民房屋每平方最高600元,建新村拆迁村民房屋,每平方补偿给村民的800元,宅基地补偿每平方450元,房子350元,也就是村安置方案中规定的,拆迁一平方房屋兑换一平方安置房。管委会拆迁未按管委会的补偿方案补偿,也未按村里的补偿方案履行补偿。
四、我家没得到补偿,到有关协商、信访未果,转成诉讼,国家规定不动诉讼期限20年,安阳县(2019)豫0522行初33号庭被告说我的诉讼超期,法院按超过6个月诉讼时效判驳回诉讼,我不服上诉(2019)豫05行终282号支持原判,我申请高院再审,高院判不超诉讼时效,支持我提出的补偿不足,判政府继续负担作为义务(2019)豫行申1645号,指定安阳市法院重审。安阳市法院(2020)豫05行再1号指定了安阳县法院重审。安阳县法院的(2020)豫0522行初46号判决书,再次驳回诉讼。我不服再次上诉到安阳市法院,在安阳市法院法庭上法官问被告,拆迁了我家多少房子,补偿款是多少,应该给我家多少补偿款、多少安置房,一问三不知,法官叫被告三天内把代理词送到法院,休庭。安阳市作出(2021)行终26号裁定书,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判安阳县法院认定许吴村居委会是补偿主体明显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退还上诉费,案件再次发回安阳县法院重审。这次审理安阳县法院叫我提交证据原件,事后多次讨要至今不给证据原件也不退诉讼费。安阳县法院多次审理案件、无视党纪国法及有关政策规定,(2021)行初7号判决书,无视上级法院的裁定,无视上诉人反对把村委会追加第三诉讼人,扰乱司法公正(庭长张晓亮说我反对没用,是市法院叫追加的第三诉讼人),安阳县法替被告捏造为证,明明安置方案是规定,在本村有房的户口不在本村的、老人留有房儿女不在本村的,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去世留有房子,拆迁后把安置房给了老人的侄子,村里的拆迁房屋后给安置房,管委会和村干部拆迁后按规定给的我家安置房没得到,县法院替被告说,户口不在村,不能给安置房。管委会工程拆迁补偿表上给我家的补偿款用我的名字给转走侵占,县法院说我家得到足额的补偿,法官袒护被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再次驳回诉讼。上诉、安阳市法院支持原判(2021)行终278号裁定书。再审、河南省高院支持原判(2022)行申47号裁定书。我我向市检察院提出的监督申请,安检行监(2022)40050000015号不支持的监督申请、。
事实如下:
非法拆迁,证据上给的补偿案被霸占:反反复复经过九次裁判,我对安阳县法院最后判决不服、是安阳县不采纳证据,替被告捏造了为证判驳回诉讼,安阳市法院、省高院最后支持原判,安阳市检察院的,安检行监(2022)40050000015号不支持的监督申请不服,放下管安阳市开发区管委会拆迁,公安封路保驾护航,起动用黑社会,雇佣未成年学生参加违法拆迁,拆迁后未按规定依法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的规范性文件,拆迁侵占我家补偿款和安置房,管委会的行政行为、不但违法而且构成严重犯罪的事件不提。
一、管委会拆迁,支书说拆迁我村房屋管委会每平方补偿1500,加其它补偿,我家补偿款总计2722551.26元,,从我家房屋补偿款里扣除旧房改造款、安置费支付给村里,村里没按分房方案给我家提供安置房。扣过费用后,管委会工程拆迁补偿表上给的房屋分别是600元、480元,460元400元300元240元,拆迁我家三处房屋面积合计1393.11平方,房屋补偿款加搬家补偿、过渡补偿、院墙等其它补偿,补偿总计1334910.66元。,我家仅仅得到409326元, 管委会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显示,其余的补偿款于2016年6月29日和2016年10月17日分两笔转走侵占,还差925584.66元补偿。
二、2015年修路拆迁我家的55号院,拆迁我岳母的84号院房屋扣安置费,没按规定提供安置房,拆迁我家两处房屋应该给两套安置房。2016年6月27日有村长和管委会人员签字,给了我女儿一套安置房我家没得到,未显示补偿款的去向。实际2015年拆迁,我家既得到安置房也没到补偿款。
2016年7月学校扩建拆迁我儿子和侄子1号院房子,管委会工程拆迁补偿表上的补偿表上的补偿款807179.24元。拆迁后我家仅仅得到409326元。拆迁后2016年10月13号有村长和管委会人员签字,给了我儿子一套安置房,侄子一套安置房,两套安置房我家只得到儿子的一套,还差3套安置房。
三、无论是管委会建设拆迁、还是村里建设新村拆迁,都得案村规民约安置方案安置,按村安置方案我家都是五套安置房我家只有两套房子。村里新村改造拆迁比管委会补偿的还高,管委会拆迁村民房屋每平方最高600元,建新村拆迁村民房屋,每平方补偿给村民的800元,宅基地补偿每平方450元,房子350元,也就是村安置方案中规定的,拆迁一平方房屋兑换一平方安置房。管委会拆迁未按管委会的补偿方案补偿,也未按村里的补偿方案履行补偿。
四、我家没得到补偿,到有关协商、信访未果,转成诉讼,国家规定不动诉讼期限20年,安阳县(2019)豫0522行初33号庭被告说我的诉讼超期,法院按超过6个月诉讼时效判驳回诉讼,我不服上诉(2019)豫05行终282号支持原判,我申请高院再审,高院判不超诉讼时效,支持我提出的补偿不足,判政府继续负担作为义务(2019)豫行申1645号,指定安阳市法院重审。安阳市法院(2020)豫05行再1号指定了安阳县法院重审。安阳县法院的(2020)豫0522行初46号判决书,再次驳回诉讼。我不服再次上诉到安阳市法院,在安阳市法院法庭上法官问被告,拆迁了我家多少房子,补偿款是多少,应该给我家多少补偿款、多少安置房,一问三不知,法官叫被告三天内把代理词送到法院,休庭。安阳市作出(2021)行终26号裁定书,支持我的诉讼请求,判安阳县法院认定许吴村居委会是补偿主体明显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退还上诉费,案件再次发回安阳县法院重审。这次审理安阳县法院叫我提交证据原件,事后多次讨要至今不给证据原件也不退诉讼费。安阳县法院多次审理案件、无视党纪国法及有关政策规定,(2021)行初7号判决书,无视上级法院的裁定,无视上诉人反对把村委会追加第三诉讼人,扰乱司法公正(庭长张晓亮说我反对没用,是市法院叫追加的第三诉讼人),安阳县法替被告捏造为证,明明安置方案是规定,在本村有房的户口不在本村的、老人留有房儿女不在本村的,无儿无女的孤寡老人去世留有房子,拆迁后把安置房给了老人的侄子,村里的拆迁房屋后给安置房,管委会和村干部拆迁后按规定给的我家安置房没得到,县法院替被告说,户口不在村,不能给安置房。管委会工程拆迁补偿表上给我家的补偿款用我的名字给转走侵占,县法院说我家得到足额的补偿,法官袒护被告,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再次驳回诉讼。上诉、安阳市法院支持原判(2021)行终278号裁定书。再审、河南省高院支持原判(2022)行申47号裁定书。我我向市检察院提出的监督申请,安检行监(2022)40050000015号不支持的监督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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