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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愿检察机关能不负所望能依法行政

(2022-06-05 06:57:32)

我诉讼的行政拆迁补偿案按:安阳县法院第一次审理已6个月诉讼时效驳回诉讼错误,通过上诉,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1645号裁定书,裁定不超诉讼时效,政府继续负担作为义务、指定安阳市法院重审。市法院指定安阳县法院重审,县法院下达(202046号错误判决书又驳回诉讼,我再次上诉:安阳市人民法院。市法院下达(202126号裁定书,支持我的诉讼请求,裁定安阳县法院认定的许吴村居委会是补偿主体明显错误、裁定安阳县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退还上诉费,案件发回重审。重审:县法院叫我提交证据原件,后来我多次要求退还诉讼费,退还证据原件,至今不退诉讼费并不退还证据原件。安阳县法院院长景瑞红一意孤行,不顾法律政策及有关定,不顾上级法院的裁定,不顾诉讼人的反对,把居委会追加成第三诉讼人(补偿主体),扰乱司法公正。违反中共党员的禁令的第36条规定,借集体名义违规。违反行政诉讼法、宪法、刑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违反《村委会组织法实施细则》及村民自治章程。违反拆迁管理条例规定及有关政策的规定却下达于法无凭、与规无据的错误判决书驳回我诉讼请求,再次上诉、再审支持了原判。今年3月省的裁定书下达后,我申请了监督再审4月检察院立案。根据最高法《意见》中指出,依法制裁利用公权侵犯私有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对非法占有、处置、毁坏财产的,均依法及时追缴返还被害人,或者责令退赔。请求检察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管委会履行法定的补偿职责,追回我家的补偿归还我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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