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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被逼到一定程度谁愿冒着危险去摸老虎的屁股

(2022-03-21 20:06:02)
   安阳市开发区:官黑勾结占公民财产案,协调信访无果转为诉讼,有程程保护伞,通过审理、上诉、再审、省高院发回重审,审理后再上诉,市法院发回重审,原审法院还是驳回诉讼,再上诉后已经反反复复八回审判,再次回到省高院审理,2022年3月10 开庭,在等待结果,这次是第九回。管委会规定了两种补偿方案。
   一、不给村民安置房的计算方式:拆迁房屋管委会给的综合价每平方1500元。拆迁我家三处房屋面积1393.11平方乘余1500元,房屋补偿款2089665元,补偿单上我家的搬家补偿、过渡补偿、院墙、树、家用电器等其他补偿632886.26元,两项合计2722551.26元应直接补偿给我家。
   二、管委会是按给村民安置房的补偿:补偿单上补的偿款,是扣罢,旧房改造款、安置费后给的房屋补偿款,每平方600-240元。管委会拆迁我家三处房屋面积1393.11平方,补偿单上的房屋补偿款702024.4元,其他补偿632886.26元,两项合计1334910.66元,补偿款仅仅给了我家409326元,管委会拆迁,既没给我家房屋补偿款,也没有给宅基地补偿款,这还没算完、又从我家其它补偿款里截留了223560,26元。
   2015年管委会修建黄河大道拆迁我家55号院和我岳母家84号院两处房屋,(被告的证据)2016年6月27日有村长和管委会工作人员签字,给了我女子一套安置房,我家没得到。拆迁84号院没按规定给安置房,实际上2015年拆迁的房屋,管委会和村委会既没给补偿款也没给安置房。
   2016年7月又拆迁了我孩子和侄子的楼房1号院,房屋面积949.77平方,补偿款807179.24元。管委会的证据拆迁后,10月13日,有村长和管委会工作人员签字,给了我儿子一套安置房,侄子一套安置房,给的两套安置房,我家只得到一套安置房。(我侄子年幼、我岳母年迈,为便宜收公粮把户口并在我家户口本上),差我岳母一套安置房没给,证据显示给我女儿,侄子的安置房我家没得到,共差我家三套安置房没有补偿到位。
   拆迁楼房1号院,管委会补偿单上的补偿款807179.24元,后来给的补偿款被多次更改,第一次拿来单上的补偿款349867元,我把补偿单给他们撕了,第二次拿来补偿是378532元,我没签字,第三次拿来的393426元我被跟踪威胁,已经威胁到我和家里人生命安全,无奈在补偿单上签了字,拆迁的我家三处房屋,转给我家补偿款共409326元。(被告的证据显示)剩余的补偿款用我的名字给转走侵占。
   综上所述,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管委会应该依法向法院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不能无凭无据、凭嘴说给与不给安置及补偿,不能随便更改补偿款,更改过得补偿款钱数前后不照,说词前后不搭,管委会对安置补偿负有举证责任,没按安政(2013)22号文规定。向法院提供39592566元房屋拆迁款,分配到户的补偿表,没提供拆迁多少户房屋、每户被拆房屋面积多少,每户多少补偿款、多少安置房的明细,被告称:补偿单上给村民的的房屋补偿款每平方600-240元,包括旧房改造款、安置费。管委会应该向法院提供,给村民每户的补偿款单据,补偿单上是多少补偿款,村里又扣了村民多少补偿款,怎么给村民安置房的明细。修路建学校是安阳市的公共福利工程,按法律政策规定,管委会就是拆迁补偿主体,应该负责安置补偿。管委会却叫我到村里要补偿,我到村委会要过补偿,村长说不是旧村改造拆房,村里没拆你家房子,村里不能给补偿,谁拆你家的房子找谁去要补偿,我到管委会银杏社区反映,他们说不给补偿去法院告他,到安阳市文峰区法院诉讼,工作人员说村委会不是政府机关,不具备拆迁补偿只制,不能做为拆迁补偿主体诉讼,我才诉讼管委会,文峰区法院又说,行政诉讼案是跨区审理,到安阳县法院诉讼。
   安阳县法院审案不采纳证据,被告的证据,给的补偿款写我的名字,领款人不是我法院却说我家得到了补偿。安置方案上应该给安置房,被告的证据给的安置房补偿款,我家没得到,县法院却派人调查,我岳母去世时间、我女儿和侄子户口迁出时间,依据管委会(2013)4号文征地位置文件,判不补偿、纯属无稽之谈,还替被告捏造虚假证据,无视党纪国法,多次下达错误判决,都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省高院审理安阳县法院(2019)豫0522行初33号裁定书时,管委会才承认拆迁了我家房屋,称村委会负责安置,并称不存在委托关系。高院判政府继续负担作为义务,案件发回重审。最后又回到安阳县法院审理,安阳县法院作出(2020)豫0522行初46号判决书又驳回我的诉讼请求。我再次上诉到安阳市法院,在法庭上,法官问被告,拆迁了我家多少房屋,补偿款是多少,应该给我家多少补偿款多少安置房,一问三不知,法官叫被告三天内把代理词送到法院,休庭。安阳市法院裁定安阳县法院,认定(许吴村,社区居委会)为本案拆迁补偿主体明细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判,退还上诉费,案件发回重审。案件再次回到安阳县法院重审,安阳县法院叫我提交证据原件,后来我多次讨要,至今没归还原件,也不退还上诉费。(2021)豫0522行初7号判决书,审案主审法官是安阳县法院院长景瑞红,景院长带带人来调查访问我向他们反映了,许吴村拆迁房屋的具体补偿情况,告诉管委会拆迁我家房屋,没有按管委会内定方案补偿,也没按村里方案补偿。安阳县法院判案:无视党纪国法及征收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无视上级法院的裁定,无视申诉人的反对,强行把村委会追加为补偿主体,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道理,扰乱了司法公正。社会腐败顽疾,愈演愈烈,国民遭受前所未有欺压与磨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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