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管委会侵占拆迁款安置房证据上给的拆迁款安置房没得到安阳法院不采纳证据判我诉讼没依据多次驳回我
(2022-03-14 20:08:16)请求补偿依据及理由
根据《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庭审:管委会至始至终没依法提供,拆迁、补偿、安置的证据和所依。安政(2013)22号文上的补偿安置方案,拆迁房屋每平方补偿600元、480元、240元是扣罢,安置费等一切费用后给村民的补偿。扣的钱是旧房改造和安置费等,村里给村民安置房村民不用掏购房款。管委会说:我家补偿单上有村集体的补偿,纯属捏造。管委会说把补偿款都支付给村里也是捏造,我家的补偿款是省一家企业把钱打到我建行卡上的409326元,管委会提供的证据显示:剩余的90来万补偿款写我的名字给转走侵吞。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拆迁84号院没按安置方案规定给安置房,给我女儿、侄子的安置房我家没得到,管委会的行政行为,无凭无据,证据和其他行政行为,给在庭说不一致,安阳县、安阳市法院却听信。安阳市开发区管委会2009年建设平原路拆迁小吴村房屋,村委没提供安置房,管委会直接补偿村民的每平方1600元,1530元。我村支书说修路拆迁我村房屋,管委会补偿的平均价每平方15000元,我家补偿款2722551.26元。事实如下:
一、管委会答辩状和管委会补偿单上数据不一样。管委会拆的是我三家三处房屋(当时我侄子年幼,我岳母年迈为变异收公粮,村里把侄子、岳母的户口并在我家户口本上),(证据12,丈量表和补偿单)拆迁我家55号院,管委会给的丈量表和补偿单,房屋补偿款加其他补偿两项合计296108.02元,管委会答辩状里,补偿款却是288051.88元没提供单据。拆迁我岳母家84号院,管委会补偿单上的补偿款231623.4元,答辩状里,补偿款251225,4元没提供单据。2015年拆迁55号院,84号院,管委会没给补偿款,拆迁84号院没按规定给安置房,(证据16)2016年6月27日 有村长和管委会工作人员签字,给我女儿的安置房我家没得到,实际上2015年拆迁,管委会既没有给补偿款也没给安置房。
2016年6月28日我被逼签了协议按规定协议无效,同意拆孩子、侄子的房子,按规定是两套安置房,给一套。一份被更改过的补偿协议。2016年7月拆的,我儿子、侄子房子 ,这次管委会答辩状和补偿单上数据相同,都是807179.88元。但不按规定给补偿,第一次拿来补偿单上补偿款是349867元,我把补偿单给撕了。第二次拿来的补偿是378532元我没签字。(证据6跟踪照片)被逼无奈在第三次拿来的是补偿293426元我签字(证据12有二次和三次的单据)。最后转给我家的补偿款却是409326元(证据17银行往来明细表)。我没委托任何人替我家签协议和领补偿。其余补偿被告却转给了韩振中。法院替被告说409326元补偿里含15900元福利,还说15900元福利和676270元的补偿款转给了韩振中,转款凭证的钱数不对。管委会提供的转款单(证据17,转走凭证),一笔676270元,一笔二十万。每次的说词不一致,钱数前后不搭,没依据、没道理。拆迁我家三处房屋给的补偿单,房屋补偿加其它补偿两项合计1334910.66元,我家仅仅得到409326元。管委会和法院还说补偿款里有15900元的福利,因拆迁少给三人三年福利,每人每年2000元,怎算出的15900元?(证据十二)2016年7月拆迁我儿子、侄子房子,10月13日有村长和管委会工作人员签字给了我儿子一套安置房,侄子一套安置房,两套安置房我家只得道一套。
二、补偿;拆迁管委会没按管委会补偿方案补偿,也没按村里补偿方案补偿。拆迁我家三处房屋面积1393.11平方剩余1500元,房屋补偿款2089665元,我家的搬家补偿、过渡补偿、院墙、树、家用电器等其他补偿是632886.26元,两项合计2722551.26元,扣罢:旧房改造款、安置费,管委会补偿单上给我家的补偿款两项合计1334910.66元减去我家得到的409326元还差我家925584.66元。
按管委会答辩状所说:是从2722551.26元补偿里扣了我家1387640.6元拆迁补偿款支付给了村委会作为旧房改造款、安置费,村委会收到管委会转来的钱,就应该按村分房方案给我家提供安置房。村两委、村党员、村代表制定的安置补偿方案。按分房方案,按附件一的三规定,有我夫妻一套安置房,我儿子的一套安置房。1999年是最后一年大学生上学户口随人走,2008年制定的分房方案,根本没有户口在校上学的大学生,和我女儿同年上学的大学生,户口不在村、给了安置房。按附件二的七规定,有我女二的安置房。在改革开放前就在外地当工人,全家户口不在本村、村里有房子,拆迁后给了安置房。在改革开放前去世老人郭木木,他无儿无女留有房子,拆迁老人的房子后,把安置房给了老人的侄子,按附件二的五规定,有我岳母一套安置房,侄子的一套安置房。规定上给安置房,被告强辩歪理由,不给我家安置房。按村分房方案,我家应该分五套安置房,拆迁前2008年我家购买了一套安置房,拆迁后应该给我家四套安置房,被告的证据显示,拆迁我岳母84号院房屋没按规定给安置房,管委会向法院提供的证据,给的我女儿、侄子的安置房我家没得到,还差我家三套安置房。
村安置补偿方案上的补偿是换把安置房后剩余的面积,每平方补偿的350元。按规定应该从我家被拆房屋面积的1393.11平方里减去我家所得四套安置房面积,剩余的每平方补偿350元。拆迁其他户的一处房屋一家都分四五套安置房,安置面积大于拆迁面积,拆迁我家三处房屋1393.11平方不按规定给安置房及补偿,只给了一套安置房房屋补偿款为平方240元没有道理。安钢御景园征地拆迁厂房,旺旺集团征地拆迁养鸡厂,(大田地的违建)村里补偿的每平方1600元,征收没盖房子的空闲宅基地,不论宅基地面积大小都按170平方补偿,每付宅基地补偿76500元,每平方补偿的是450元。综上所述管委会应依法向法院提供证据和所依,不能凭嘴说。修路建学校是安阳市的公共福利工程,按规定管委会是拆迁补偿主体,应该对安置、补偿负有举证责任责。我到村委会要过补偿,村长说:村里没有拆我家的房子,村里不能给补偿,谁拆的房子你家的房子找谁去要补偿。我家的补偿款两项合计2722551.26元减去补偿单上给我家的1334910.66元,余1387640.6元。管委会把1387640.6元补偿款给了村里,村里给四套安置房还余钱,给了一套安置房,村里分房时叫我交购房款,不给钱不给安置房,我大闹后(证据十五)签字给了安置房。后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叫我生意合伙人,拿我家的钱,替我交了购房款,房款共计15多,交了16万,写的日期是给安置房的前4天,没有我的委托、把我家补偿款转给韩振中,又叫韩振中替我家交房款,前后的钱数不照。叫管委会交待,作出的该行政行为证据和所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