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基础知识企业财务会计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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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 第六章 财产保险第五节 企业财务会计在财产保险中的应用】
第一部分 会计要素
会计要素包括: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共六项
一、资产的含义
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权利。
资产是指由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不能作为资产,是企业的权利。
(一)、资产是一种经营资源
企业的资产首先是一种经济资源,它服从于企业的需要,特点是,其一有用性,资产可用于产品制造,如原材料;也用于销售,如库存商品;也可以用于换回另一项资产,如货币资金。
其二是稀缺性,企业在一时期内可利用的经济总是有一定限度的,合理地配置资产,发挥其最大效益是会计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资产必须能以货币加以计量
利用货币形式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和监督是会计核算的主要特点之一,如果一项资源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效益,但不能以货币计价,那么这项资源不能作会计上的资产,当然也就不能计入企业帐簿和报表中。
(三)、资产必须为企业所拥有或控制
资产作为一项经济源,必须归属于某一个特定的所有者,当所有者将资产以某种方式交给企业时,便为企业所拥有,成为企业的资产。有时,企业并不一定对某项资源拥有所有权,只要能加以控制便可做为企业的资产。如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租入时并不为企业所有,只要拥有使用权,但是企业有权控制这些资产,让这些资产为企业提供服务或经济效益,所以这些资产也应列入企业资产范围内。
(四)、资产包括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企业资产的内容很多,有有形的,也有无形的,有的是财产,有的则仅仅是一种权利,但是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为企业所拥有或控制,能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
二、资产的分类
企业会计准则,将企业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其他资产共六大类。
(一)、流动资产
所谓流动性就是各种资产的变现能力,是指一项资产是不是货币和变成货币的能力大小。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这部分资产或者直接就是现金,或者可以较短时间内变现,所以它是流动性强的资产。
(二)、长期投资
是指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债务投资,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
(三)、固定资产
是指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工具等。
(四)、无形资产
是指企业长期使用而没有实物形态的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等。
(五)、递延资产
是指不能全部计入当年损益,应当在以后年度内分期摊销的各种费用,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六)、其他资产
第二部分 工业财务会计制度在财产保险中的运用
一、固定资产
(一)、固定资产划分的标准
1、使用年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规定的标准以上( 1000元、1500元、2000元)并在使用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2、三资企业与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价值标准不一样,主要是机器设备,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不管单位价值是多少,都作为固定资产,其设备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
3、固定资产的分类
按经济用途和使用情况(在二级科目)反映。
(1)、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
(2)、非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
(3)、出租固定资产;
(4)、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二)、固定资产在保险财产中的确定
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分为可保财产,特约财产和不保财产三大类。
1、可保财产:
(1)、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
(2)、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具有其它法律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的财产都属于可保财产。
具体掌握上应按会计科目承保,将企业固定资产的一级科目和二级会计科目中反映的财产都要承保进来。
即固定资产总额,其中:
(1)、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
(2)、非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
(3)、出租固定资产;
(4)、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5)、不需用的固定资产;
(6)、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
在确定保险金额应注意三点:一是在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中的运输设备,如汽车、船舶、飞机、火车自备车等应属运输工具险范畴,应剔除。
二是租出的固定资产是被保险人将固定资产租借给租借单位,承租单位交付一定的租金,取得公司资产使用权,但所有权仍属被保险人,仍属可保财产,但应用特约方式承保。
三是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也属可保范围。
按企财险承保项目,可分为房屋、建筑物、动力设备、传导设备、机器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运输设备、管理用具、其他生产用的固定资产等九类项目承保。
2、特约财产。
特约财产的范围:金银、堤堰、水闸、铁路、道路、井下设备等。
3、不保财产。如土地、矿藏、矿井、森林、文件、技术资料、违章建筑等。
(三)、保险金额的确定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固定资产计价有三种形式。
一是原始价值(原值价);二是重置完全价值(重置价);三是折余价值(净值价)。
1、原始价值。
又称原值,原价或原始成本价,是企业构建某项固定资产时所支付的货币总额:
一是购入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价款,加上支付的运费、途中的保险费、包装费和安装成本费等。
二是建造的固定资产,以建造的成本作为原始价值。
三是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改建、扩建的,按帐面原值加上改建、扩建支出和扣除变价的余额进行计价。
四是接收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国际市场价格确定计价。
五是其他单位或个人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投出单位的帐面计价,也可以按评估价确定原值计价。
2、重置完全价值又称为重置价。
是指企业如果重新购置某项固定资产预计所需全部费用支出的价值。
3、折余价值又称固定资产的净值。
是指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减去已提折旧的余额。不主张承保固定资产净值作为保险金额。
二、在建工程
(一)、在建工程的概念
在建工程是在会计科目中反映,在建工程是进行核算的各项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工程,大修理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费用。同时还包括施工前的准备,正在施工中和虽已完工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
承保时应按会计科目在建工程项目承保。
(二)、在建工程保险金额的确定
应按在建工程项目的最近帐面余额承保,如尚未完工或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实际支出,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也可剔除不保。
(三)、理赔计算的掌握
由于在建工程科目反映的设备材料,自制工程都是重置价值,按照保险条款的规定,可掌握为:按最近帐面余额承保的,出险时在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损失赔付。具体掌握到承保那个工程项目,赔付那个工程项目,保险后新增加项目,不申请批改加保的,不予负责,对外购工程物资赔付时可掌握到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流动资产
(一)、保险财产的确定
在资产负债表中主要反映,流动资产、存货、待摊费用。
存货项目,主要反映企业期末库存,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等。
企财险可保项目为:包括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自制半成品、产成品。在途商品可保货物运输保险。
(二)、保险金额的确定
1、购入的,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的损耗费、入库前的加工、整理及挑选费用以及缴纳的税金等计价,但增值税不在此例。
2、自制的,按照自制过程中的各项实际支出计价。
3、委托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者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和加工费等计价。
(三)、保险金额的认定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流动资产可以按最近12月平均余额投保,也可以按最近余额投保。无论采取什么方式投保,出险时,必须以出险时的保险价值确定确定赔款。
四、帐外财产
已经摊销或不列入帐面的财产可以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协商按实际价值投保。下列财产可按实际价值估价投保。
(一)、代购代存,委托代销物资。
(二)、已摊销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
(三)、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四)、替外来单位修理的机器设备。
(一)、存货合计
1、原材料;
2、包装物;
3、低值易耗品;
4、材料成本差异;
5、自制半成品;
6、生产成本;
7、半成品;
(二)、固定资产合计
1、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2、非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
3、租入固定资产;
4、未使用固定资产;
5、不需用固定资产;
1、工程物资;
(四)、帐外资产
第三部分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在保险中的应用
可保财产会计科目:131商品采购;135库存商品;141委托代销商品;143商品进销差价;144商品销价准备;145加工商品;147出租商品;149分期收款发出商品;151材料物资;155包装物;157低值易耗品;159待摊费用;165特准储备物资;171固定资产;175固定资产清理;179
一、可保财产在会计科目的反映
(一)、商品采购:企业为了供应和销售给外单位而购入的各种商品,凡是通过本企业结算货款的都在本科目核算。主要反映采购成本。这一部分不在企财险承保范围。
(二)、库存商品:核算企业全部自有的库存商品,包括存放在仓库、门市部和寄存在库的商品,委托其他单位代管代销的商品,陈列展览的商品,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商品。但委托代销商品以及出租的商品,不在本科目核算。
(三)、委托代销商品也不在本科目核算。
(四)、加工商品:是指核算企业自行加工或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的各种商品的实际成本,包括发出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加工及税金及附加等。
(五)、出租商品。
(六)、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七)、材料物资:是指企业库存用于业务经营、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办公等方面的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进价和运杂费等)。
(八)、包装物:是指企业库存各种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包括进价和运杂费)。包装物是为了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袋等。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
(九)、低值易耗品:是指企业所有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包括进价和运价)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损耗。对不同低值易耗品可以采取一次摊销,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如五五摊销不等。
(十)、特准储备物资:是指核算企业为国家特准需要而储备的物资。
二、保险财产的确定范围
(一)、流动资产
存货合计:A、(1)库存商品;(2)加工商品;(3)出租商品;(4)材料物资;(5)包装物资;(6)低值易耗品。
B、委托代销商品。
(二)、固定资产原价
在建工程,应剔除出包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