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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联合体方式中各方如何出资?

(2016-07-06 15:22:42)
      问题1:在PPP项目中,若联合体投标且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可否由联合体牵头方独资成立,其他成员不参股项目公司?
     【徐  亮】1、从法律法规看,没有针对此问题的直接规定。

2、从实践看,PPP类项目一般都会要求联合体每个成员都要参股项目,而不光是牵头人;例如施工企业以获得总包权利为目的参与项目,作为联合体成员,也要参股,哪怕很小比例。

3、实践为何如此,尝试从法条原本来看,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都强调,联合体应“以一个投标人/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与”,既然PPP项目(暂不考虑没有投资环节的PPP项目)采购的是首先是投资方,因此要求都参股。当然,这种解释略有牵强,期待其他专家指正。

【陈  民】就问题回答问题,那我认为答案是可以,因为联合体之间有连带责任,成立项目公司时出资义务也是一种义务,牵头方自己出资成立项目公司,可以认为是其他方未履行出资义务,牵头方代为履行了,只要政府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里没有把这件事儿认定成违约行为,那就没什么问题。

如果问题问的是招标时政府方就有这样的设计,那么过去BT项目的时代,曾经有过这种做法,目的是两标并一标,前提是政府在招标文件里就说明了,允许联合体中有一家施工总承包单位,中标后联合体中的投资方成立项目公司负责融资,施工总承包方跟项目公司签署施工总承包合同做工程施工。

PPP项目上我理解这样做也未尝不可,不过前提是政府招标时就是这么设计的,否则政府在招标文件里的意向就是招投资人,没想施工总承包商一起招,那不参股的联合体成员挂了名也并无实际意义。


问题2:同样是联合体,牵头方优势在于资源及统筹,但资金并不多;可否由其联合体成员(施工企业)主要出资并施工?如果可行,联合体协议如何签订,项目公司层面如何进行利益分配?

【陈  民】联合体的牵头方不是出资最多的那个,理论上是可以的,只要政府没有限制性规定,政府有时会要求出资最大的那一方作为联合体的牵头方。

这种情况下联合体协议跟一般的联合体协议并没有什么区别。

至于利益分配,主要在于双方的贡献如何认定,比如牵头方负责协调统筹,希望额外分得一部分利益,那么合资协议里牵出来,项目公司成立后,需要跟牵头方另签一份管理、技术输出或是服务协议,那么前投方可以从项目公司额外获得一部分利益;或是牵头方希望分享一部分施工方的利润,那么合资协议里双方约定出来,在项目公司之外,施工方跟牵头方另外签一份服务或管理协议之类,施工方从项目公司获得工程合同,将超额利润再付牵头方一部分,不过原则上双方的合同要有实际服务内容。这里面细节比较多,最好有更具体的目标,才好探讨。


    原文链接:PPP联合体方式中各方如何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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