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阴极保护排流保护效果的评价在原则上是要求消除管道电位中的正电位分量,而负电位的偏移仍应满足阴极保护要求的基本准则。也就是说,对于已经施加的阴极保护的管道,在采取排流措施后,应该使被干扰管道的管地电位达到阴极保护电位标准;而对于未施加阴极保护的管道,应使其管地电位恢复到未受干扰前的水平。
但是,困难在于排流回路的内阻并不为零,排流电流在内阻上产生的电压降,致使管道上的干扰电位不能完全消除。当采取接地排流方式时,由于排流回路内阻较大,使管道上不能被消除的干扰电压更大。当干扰严重时,排流电流量增大,即使排流回路的内阻很小,也会产生很大的电压降。所以完全消除干扰是有困难的。
因此我国相关行业标准对此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排流保护以最大程度消除正值管地电位为宗旨,对管地电位的负向偏移不作规定。依据所选的排流方式和干扰的严重程度,规定了不同的使用指标。排流保护效果评价点一般不应少于3点,当干扰段处于较长而复杂的管道系统以及管地电位复杂多变时,不应少于5点。评价点必须包括排流点、干扰缓解较大和较小的点,其他评价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测取排流保护前后参数时,必须统一测定点、测定时间段、读数时间间隔、测试方法和仪表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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