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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节 不同的偿债方式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2017-04-20 09:29:44)
标签:

财务

会计

税务

培训

筹划

分类: 专家讲税

第19节 不同的偿债方式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作者:本站原创     来源:中财讯集团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债务一时无法还结,企业也许就需要通过融资来解决债务问题。然而,使用不同的偿债方式,企业所要承担的税收负担是不同的。一般而言,采用资金形式偿债优于采用非现金资产形式偿债,因为以非现金资产形式偿债要视同销售行为缴纳流转税。

如果是偿债资产有存货或固定资产,需要缴纳增值税;如果偿债资产是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需要缴纳营业税。但,还要注意的是,通过股权形式偿债也可有效降低税收负担。

案例:

甲公司为一家金融企业,乙公司为一家外贸公司。乙公司欠甲公司贷款本息合计为1100万元,其中本金为1000万元,利息为100万元。

因市场因素的影响以及乙公司自身的经营管理不善,乙公司难以偿还甲公司的借款本息。甲公司与乙公司友好协商,决定进行债务重组。

甲公司同意乙公司以一座位于繁华市区的房产用来抵偿其所欠全部贷款本息,该房产原购置成本为600万元,已提折旧为100万元。房产的市场价约为1000万元。税务机关核定其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为675万元(含交易所涉及的各种税费)。甲公司取得该房产后准备用于自己公司办公。

分析:假设,该地区契税税率为3%,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甲、乙公司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甲、乙两公司以下列两种不同的房产作价方式进行债务重组。

方案一:重组协议约定乙公司以房产作价1100万元抵偿甲公司的全部贷款本息。在这种情况下,两家公司的税负计算如下:

甲公司:

应缴纳营业税为:100×5%=5(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5×(7%+3%)=0.5(万元)

应缴纳契税为:1100×3%=33(万元)

应缴纳印花税为:1100×0.5%=0.55(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5-0.5-33-0.55)×25%=15.24(万元)

甲公司在债务重组过程中的总税负为:5+0.5+33+0.55+15.24=54.29×(万元)

此外,每年尚需缴纳的房产税为:1100×(1-30%)×1.2%=9.24(万元)

乙公司:

应缴纳营业税为:(1100-600)×5%=25(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25×(7%+3%)=2.5(万元)

应缴纳印花税为:1100×0.5%=0.55(万元)

另外,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房产为旧房,增值额需以税务机关核定的扣除项目金额675万元为基础计算,增值税为:1100-675=425(万元)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之比为:425÷675×100%=62.96%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因此,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1100-675)×40%-675×5%=136.25(万元)

应缴纳的的企业所得税为[1100-(600-100)-25-2.5-0.55-136.25]×25%=108.93(万元)

乙公司在债务重组过程中的总税负为:25+2.5+0.55+136.25+108.93=273.23(万元)

方案二:

甲公司与乙公司协商,首先,甲公司豁免乙公司积欠的利息100万元,然后,双方在重组协议中约定以市场价为基础,对乙公司房产作价1000万元抵偿所欠贷款本金。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甲、乙公司的税务分别为:

甲公司的税负计算如下:

应缴纳契税为:1000×3%=30(万元)

应缴纳印花税为:1000×0.5%=0.5(万元)

应抵减企业所得税为:(-30-0.5)×25%=-7.63(万元)

甲公司在债务重组过程中的总税负为:30+0.5-7.63=22.87(万元)

甲公司每年应缴房产税为:1000×(1-30%)×1.2=8.4(万元)

乙公司的税负计算如下:

应缴纳营业税为:(1000-500)×5%=25(万元)

应缴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25×(7%+3%)=2.5(万元)

应缴纳印花税为:1000×0.5%=0.5(万元)

增值率=(1000-675)÷675×100%=48.15%

增值率未超过50%,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因此,乙公司应缴纳土地增值税为:(1000-675)×30%=97.5(万元)

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00+1000-600-100-25-2.5-0.5-97.5)×25%=68.63(万元)

乙公司在债务重组过程中的总税负为:25+2.5+0.5+97.5+68.63=194.13(万元)

方案比较:

甲公司在债务重组过程中采用方案一比经过税收筹划后的方案二多缴税金31.42(54.29-22.87)万元。

此外,甲公司每年还需要多缴纳的房产税为:9.24-8.4=0.84(万元)

乙公司在债务重组过程中,采用方案一比经过税收后的方案二多缴纳税金为:79.1(273.23-194.13)万元。

结论:由上例可知,在债务重组中,如果债务人以其拥有的房产抵偿债务,债权人应当先适当豁免债务人所欠债务,促使债务人在合理的范围内降低抵债房产在抵债时的作价,就完全可以达到降低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税负负担的目的。

注:本案例来自由蔡昌老师编着的[中财讯财学院、中财讯财税研究院]培训教材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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